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1253號
KSDM,108,交簡,1253,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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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瑗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1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瑗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 3年 度交簡字第433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另併科罰金1萬元), 於103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 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 廣為宣傳,被告前因酒駕經判刑,應無不知之理,詎仍無視 其他交通使用者及自己人身安全與財產法益,酒測值達每公 升0.37毫克,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一般道路上,所為實不 足採,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自述 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瀚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481號
被 告 徐瑗懃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瑗懃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交 簡字第4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9月2 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於108年4月 7日上 午7時30 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與四維四路附近友 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上午7時35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 08年4月7日上午8時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與錦田 路口時,不慎撞擊薛元治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薛元治未成傷),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上午8 時22分許測得徐瑗懃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 毫克 ,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瑗懃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薛元治於警詢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檢定 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 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5 張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 之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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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