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1118號
KSDM,108,交簡,1118,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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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誌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9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誌明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 行補充更正為「基於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上路」,及證據 部分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422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於 106年6月2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既再犯相同罪名案件,足見其具有 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 廣為宣傳,被告應無不知之理,詎仍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之 安全,再違犯本罪,並肇事發生交通事故,所為實不足採。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 ,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在一般道路上,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 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自稱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 明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911號
被 告 黃誌明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誌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交 簡字422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 元確 定,於106 年3 月24日繳納罰金,又於106 年6 月21日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19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住處飲用米酒後 ,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日(28日)7 時30分,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高 雄市橋頭區成功南路之中油儲運站前時,不慎與黃鴻傑所騎 乘自行車發生撞擊(黃誌明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行為不起 訴處分),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107 年2 月28日8 時58 分對黃誌明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精濃度為每公 升0.36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誌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酒精測試報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1、現場照片9 張等資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又被告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 昭 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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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