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7年度,17號
KSDM,107,重訴,17,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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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培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17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培庭犯非法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培庭明知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 範之管制物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及持有,竟基於製造槍 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間某日,在臺南市學 甲區學甲寮148 之1 號住處,利用附表壹編號2 至4 所示工 具,以車床鑽孔打通槍管方式製造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之土 造金屬槍管2 支而持有之。嗣於106 年8 月8 日12時20分許 ,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寮148 之1 號執行搜索 時,當場扣得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二、證據能力部分當事人未爭執,得不予說明。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培庭於警詢及本院審理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警卷 第8 頁,院卷第92頁、第126 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警卷第15頁至第22頁)在卷可憑。而 在被告上開住處內扣得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被告以車床鑽孔 打通之槍管2 支,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 土造金屬槍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1 月26日 刑鑑字第1068020651號鑑定書(偵卷第39頁至第42頁)在卷 可憑;該土造金屬槍管2 支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 內警字第0000000 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0 7 年10月26日內授警字第1070873239號函在卷可按(院卷第 82頁),復有如附表壹編號2至4所示工具扣案可佐,堪認被 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論罪科刑之證據。從而



,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 項之非 法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又被告基於同一目的,在相 同地點以相同手法貫通上開金屬槍管2 支,其行為緊密,各 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為接續 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低 度行為,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依據司法院 大法官108 年2 月22日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 第1 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 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 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 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 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 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 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 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情形,法院就該 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被告前於10 2 年間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35號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2 年4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固屬累犯。然而,被告前案所犯為「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與本案所犯「製造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比 較,前案所侵害法益及罪質,與本案截然不同,顯然不足以 認定被告就特定犯罪具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依據上述大法官解釋所課予法院之裁量義務,不予加重最低 本刑。爰審酌槍枝氾濫之情形將影響社會之治安,而被告未 經許可擅自製造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行為,確實對社會治安 具有潛在之危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製造後持有槍 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時間約年餘,其持有期間尚無證據足證被 告確有用於其他犯罪之情形,對社會尚未產生具體損害,並 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及其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情況(詳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所述,詳院卷第 138 頁背面)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 酌被告上開家庭及經濟狀況,就罰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 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壹編號1 所示土造金屬槍管 2 支,係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壹編號2 至4 所示 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製造土造金屬槍管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於本院審理供承在卷(院卷第138 頁背面),應依刑法3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除上開扣案物外,在被 告位於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寮148 之1 號及高雄市○○區○○ ○路00○0 號扣得之其餘物品,經被告供承與製造槍砲主要 組成零件無涉,且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認與製造或持有槍砲主 要組成零件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參、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竟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 之改造槍枝之犯意,先於附表貳編號1 至13所示之時、地, 購得模型槍13支,復於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寮148 之1 號及高 雄市○○區○○○路00○0 號住處,以工具改裝上開槍枝撞 針座,再以車床鑽孔打通槍管製造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 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附表貳 編號9 所示槍枝)及尚未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2支(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至0000000000號、0000000000至000000 0000號,即附表貳編號1至8、編號10至13所示槍枝),且未 經許可而持有前揭槍枝。因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8 條第1 項、第4 項之製造、持有槍枝罪嫌。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係指法院審理結果,因證據法上之理由,認為被告犯 罪嫌疑缺乏積極證據,以致未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而言( 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37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06 年11月16日刑鑑字第1060085414號及第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及扣押物品照片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 製造槍枝犯行,辯稱:扣案附表貳所示13支槍枝,我之前曾 經更換過槍內彈簧、出氣口、槍機頭,但是後來我又都把那 些零件換回原廠的,扣案13支槍枝都是原廠零件,我不知道 其中附表貳編號9 所示槍枝具有殺傷力等語(警卷第6 頁, 院卷第32頁、第92頁),經查:
(一)被告於附表貳所示時間購得所示槍枝,復於106 年8 月8 日 12時20分,在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寮148 之1 號住處,遭員警 查獲如附表貳所示13支槍枝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所供承(警卷第3 頁、第4 頁,偵卷第17頁及其 背面,院卷第32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 押筆錄(警卷第15頁、第16頁)及扣押物品照片(偵卷第29 頁、第30頁、第37頁、第46頁)在卷可佐,堪認為真。而扣



案如附表貳所示13支槍枝,除其中附表貳編號9 所示霰彈長 槍1 支,經鑑定認係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 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 傷力外,其餘附表貳編號1 至8 、10至13所示空氣長槍或空 氣手槍,均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有無法發射彈丸,或最大 發射速度計算其動能並換算其單位面積動能未達每平方公分 20焦耳,而認定無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1月16日刑鑑字第1060085414號及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警卷第45頁至第56頁)可參,是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對附表貳編號1 至13所示槍枝,有以工具 改裝撞針座,再以車床鑽孔打通槍管之製造行為,惟扣案附 表貳編號9 所示霰彈長槍1 支,及附表貳編號1 至8 、10至 13所示空氣長槍或空氣手槍,經鑑定結果,並未認定有遭改 造成土造槍管或撞針座之情形,亦未認定屬改造之槍枝,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1月16日刑鑑字第10600854 14號及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警卷第45頁至第56頁)可憑 。而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亦否認有以工具改裝附表 貳編號1 至13所示槍枝撞針座,再以車床鑽孔打通槍管之製 造行為(警卷第3 頁至第9 頁,偵卷第17頁、第18頁,院卷 第92頁),是公訴意旨認附表貳編號1 至13所示槍枝,被告 有改裝撞針座及打通槍管之行為,卷內已乏任何客觀證據可 佐。
(三)公訴意旨認附表貳編號9 所示霰彈長槍1 支,經鑑定認係仿 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 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因而認定被告亦 涉犯持有具殺傷力槍枝罪,惟查:
1、依據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學系教授孟憲輝、刑事警察局鑑 識科槍彈股股長李協昌及巡官鄧宇翔所發表「射擊氣動式定 裝彈之軟氣散彈槍殺傷力測試」之研究論文發現,國內常見 軟氣散彈槍為APS CAM870 Special Force Magnum 型軟氣散 彈槍(下稱CAM870槍枝),其外觀與制式火藥式散彈槍外觀 完全相同,此類槍枝原始設計只能撞擊特殊設計之氣動式定 裝散彈的氣閥,所射出彈丸未達我國殺傷力之判斷標準,且 為避免遭用於射擊廠製制式散彈,其槍機面之撞針周圍有一 圈突起物,射擊時撞針無法突出於該圈突起物外,故無法擊 發廠製制式散彈,然為瞭解未經改造之CAM870槍枝是否也可 發射具有殺傷力之火藥式定裝散彈,故使用未經改造CAM870 槍枝射擊經改造之火藥式定裝散彈進行射擊實驗,實驗結果 發現未經改造CAM870槍枝可擊發經改造之火藥式定裝散彈, 其射出彈丸具殺傷力,有上開研究論文在卷可稽(院卷第63



頁至第112 頁)。另外,王朝任係「酷愛生存遊戲建國店」 之負責人,於104 年10月開始向中國大陸香港地區之APS 公 司(下稱港商APS 公司)報關進口CAM870槍枝在臺灣販賣, 而警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警星公司)亦於104 年10月 開始向港商APS 公司報關進口CAM870槍枝在臺灣販賣。而在 104 年10月之前係由臺灣廠商所羅門公司獨家向港商APS 公 司進口代理販售約2 年。王朝任自104 年10月進口販售CAM8 70槍枝,迄至105 年6 月間遭警查獲而停止販售,嗣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未經許可意圖販賣而陳列具殺 傷力槍枝罪嫌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 第1328號及106 年重訴字第1225號認王朝任依港商APS 公司 提供之檢測報告而主觀上認知CAM870槍枝無殺傷力,因而判 決王朝任無罪確定之事實,業據證人王朝任於本院審理證述 綦詳(院卷第126 頁背面至第133 頁),復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28號、106 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刑 事判決書(院卷第58頁、第66頁背面、第72頁)在卷可佐, 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2、辯護人以扣案附表貳編號9 所示霰彈長槍1 支,即係上開研 究論文所指CAM870號槍枝,而被告向販售生存遊戲裝備之店 家購買附表貳編號9 所示槍枝,店家有告知該槍不具殺傷力 ,故被告主觀上不知該槍枝具有殺傷力等語,為被告提出辯 護(院卷第57頁、第63頁)。經本院函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扣案附表貳編號9 所示霰彈長槍1 支,是否屬上開研 究論文所指之未經改造CAM870槍枝,經該局以108 年3 月4 日刑鑑字第1080005435號函覆扣案附表貳編號9 所示霰彈長 槍1 支即與上開研究論文所指CAM870槍枝屬同款之槍枝,且 該扣案槍枝未有遭改造之情形,有該函文在卷可憑(院卷第 114 頁);而提示扣案附表貳編號9 槍枝照片供證人王朝任 辨認後,證人王朝任亦證稱附表貳編號9 所示槍枝確實與其 先前向港商APS 公司報關進口CAM870槍枝屬同款之槍枝(院 卷第131 頁)。是依據上開證據可資認定扣案如附表貳編號 9 所示霰彈長槍,與上開研究論文所指及王朝任向港商APS 公司報關進口之CAM870槍枝屬同款之槍枝,而該槍枝經港商 APS 公司設計為可擊發原廠所製氣動式定裝散彈之軟氣散彈 槍,所射出彈丸未達我國殺傷力之判斷標準,但倘若裝填經 改造而適於該槍擊發之火藥式定裝散彈,則所射出彈丸具殺 傷力,而屬具殺傷力之管制槍枝,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3、被告堅詞否認主觀上知悉附表貳編號9 所示槍枝具有殺傷力 ,並辯稱:我買該槍枝的時候,店員說我買的槍枝威力很弱 ,所以我不知道所購入的槍枝具有殺傷力等語(院卷第49頁



),核被告於警詢供稱其係向高雄市復興路上的「六級廠」 購得(警卷第7 頁,院卷第93頁);於本院審理則供稱因警 詢時遭查扣空氣槍甚多,有的向建國路上的生存遊戲店購買 ,有的向復興路上六級廠購買,其因混亂而記錯,附表貳編 號9 所示槍枝應係向高雄市建國一路的「酷愛生存遊戲」店 家購得等語(院卷第57頁、第93頁、第94頁)。參酌被告於 106 年8 月8 日在臺南市學甲區學甲寮148 之1 號住處遭搜 索扣押槍枝共計有13支(即附表貳編號1 至13所示),扣案 槍枝數量甚多,被告於當日經警逐一詢問每把槍之來源,被 告不是回答向建國路的生存遊戲店,就是向復興路上的六級 廠購得,是被告回答該13支槍的購入來源僅有2 家店,被告 因扣案槍枝數量甚多,於當日經警逐一詢問而回想來源,因 而有記憶錯誤,誤認係向另1 店家購入,此衡與一般常情尚 無明顯且重大違悖之處。況且,證人王朝任於本院審理證稱 其位於高雄市建國路的「酷愛生存遊戲建國店」確實有販賣 與附表貳編號9 所示同款之CAM870槍枝,「酷愛生存遊戲建 國店」不會開立記載所購買槍枝型號之購物清單給消費者, 除非客戶要買的物品店內沒有現貨而要訂貨,才會開訂貨單 給客戶等語(院卷第128 頁背面、第130 頁),所證尚與現 今社會一般商店經營之商業模式大致相符,堪認可信。消費 者向「酷愛生存遊戲建國店」購買店內有現貨之CAM870槍枝 ,「酷愛生存遊戲建國店」既不會開立任何購物清單給消費 者,是不能僅因被告無法提出其向「酷愛生存遊戲建國店」 購買CAM870槍之訂貨單或購物清單,即據為被告不曾向「酷 愛生存遊戲建國店」購買CAM870槍枝之事實認定。再者,「 酷愛生存遊戲建國店」既有販賣同款之CAM870槍枝,如此即 不能排除被告所辯附表貳編號9 所示CAM870槍枝係其向「酷 愛生存遊戲建國店」購得之可能性。縱認被告並非向「酷愛 生存遊戲建國店」購得CAM870槍枝,惟被告係於105 年間某 日購得附表貳編號9 所示之CAM870槍枝,且該CAM870槍枝於 105 年之前的3 年內,至少已有臺灣廠商所羅門公司、警星 公司及王朝任等多家業者向港商APS 公司報關進口在市面上 販賣,已如前述。如此已無法排除被告所辯其係在國內一般 販售生存遊戲裝備之店家購入之可能性。易言之,被告既係 在國內一般販售生存遊戲用品之店家購入,足見被告主觀係 為購買生存遊戲之裝備用品,而非知悉具有殺傷力,是所辯 應非虛語。且衡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刑罰甚峻, 此為一般社會大眾周知之事實,苟扣案槍枝確係應受該條例 管制之槍砲,販售者應無在公開商店出售之可能,否則豈非 自招為警查緝之不利益?且我國並非如美國等准予合法買賣



槍枝,而係嚴格管制槍枝且刑罰頗重之國家,是民眾倘在一 般商店購買玩具槍枝或生存遊戲裝備者,當可依其公開販售 之客觀情狀,合理信賴所購買之模型槍或生存遊戲裝備並非 違法槍枝。本件既不能排除被告係於一般販售生存遊戲裝備 店家購買附表貳編號9 所示槍枝,尚難遽認其主觀上確實知 悉所購買之CAM870型散彈槍,為具有殺傷力之非法槍枝。 4、再者,槍枝、子彈是否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各 式槍砲、彈藥,涉及機械構造、性能、材質、科學數據資料 (如發射動能之判定)等專業,甚至尚需實際操作試射始能 判定,並非一般民眾可輕易辨別。本院依辯護人聲請調閱另 案被告徐晨翔王朝任購買CAM870槍枝所涉槍砲案件之卷宗 (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78 號案件,以下簡 稱他案),證人王朝任於他案審理中證述:店內所販賣之槍 枝種類有氣動式、電動式、手拉彈簧式,扣案之CAM870型散 彈槍為氣動式,所有空氣槍都是仿真槍的外型下去做設計, CAM870型散彈槍曾由APS 公司送鑑定認定速度是低於10焦耳 以下,伊公司自己也有用類似警方的鋁板測試器,槍速也打 不穿鋁板,我們認為很安全才開始賣,另外,在105 年6 月 間,警察有前往搜索伊台中的店,但除了CAM870型散彈槍外 ,並沒有扣到其他有殺傷力之槍枝等語(見他案院卷第65頁 及背面、第69頁),另參以本案槍枝之進口管制問題,經內 政部警政署於104 年11月5 日召集「研商CAM870型空氣散彈 長槍管制會議」,出席人員有經濟部、財政部關務署、各縣 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警政署等單位,決議內容略以:「 一、原廠CAM870型空氣散彈長槍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第8 條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惟該槍枝及子彈容易改造,本案應依個案認定,並請各警 察機關就其製造、持有改造槍彈行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8 條之規定予以查緝。二、請刑事警察局就業管 認須管制進口之市售玩具槍枝特性,蒐集整合相關實務上案 例,提供本署參與權責機關研訂玩具槍枝管制措施時之參考 」等語,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網頁上亦如前開會議決議意旨 ,揭示「非法改造新型態CAM870型空氣散彈長槍槍枝經申請 進口後,依其原廠槍枝彈藥射擊並無殺傷力,惟如槍枝改造 成可發射制式散彈或子彈經改造成適用旨揭槍枝之散彈且具 傷殺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範圍」,有該會議記 錄、嘉義市警察局網頁在卷可憑(見他案偵卷第63頁、第64 頁,他案院卷第86頁),而認原廠CAM870型空氣散彈長槍非 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惟於本案又認「係仿散彈槍製造



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 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6 年11月16日刑鑑字第1060085414號(偵卷第45頁至第 49頁);從而,就從事專門販賣玩具模型槍之業者亦不知悉 該槍具殺傷力,甚至查緝非法槍枝之警察,對於鑑判本案槍 枝或同型玩具槍是否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前後認定亦有不 一,而本案被告於購得附表貳編號9 所示CAM870槍枝後遭警 查獲,被告供稱其未曾改裝過該槍等語(院卷第49頁),核 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 月4 日刑鑑字第108000 5435號函覆扣案附表貳編號9 所示CAM870並未發現「將槍機 面撞針周圍一圈突出物予以改造,並換裝土造金屬槍管」以 供擊發廠製制式子彈之情形(院卷第114 頁),足認其自購 得該槍枝時起迄警方查獲為止,未有任何改造該槍枝內部結 構之情形,且每支槍枝射擊時之單位面積動能若干,須經鑑 定單位實地測試始可確定,甚難於事前預測,是本院無從逕 認被告於持有當時確已知悉該槍枝具有殺傷力,而有非法持 有管制槍枝之主觀犯意。
5、綜上,在被告住處扣得附表貳編號9 所示槍枝,被告取得後 既無改造行為,難認有製造槍枝犯行,且該槍既屬經國內諸 多代理商進口在市面上公開營業之店面販售,是被告確實有 因此而確信所購入槍枝無殺傷力之可能,無從認定被告主觀 知悉所持槍枝具有殺傷力,而論以持有殺傷力槍枝犯行。四、綜上所述,本案卷證資料無從認定有公訴意旨所指以工具改 裝撞針座,再以車床鑽孔打通槍管之方式,製造如附表貳編 號1 至13所示槍枝之行為,而被告所持有附表貳編號9 所示 具有殺傷力槍枝,卷內證據尚未達毫無合理懷疑可確信被告 主觀上知悉有殺傷力之程度,未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犯 罪尚有合理懷疑,本應就被告此部分被訴之犯行,為無罪之 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行為與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製造 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五、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沒收,除 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既對被告所涉製造附表貳編號 1 至13所示槍枝為無罪之諭知,則就經本院認定具有殺傷力 之扣案附表貳編號9 所示之CAM870槍枝,宜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之規定,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之規定, 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 2 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 1 項所列零件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至第 3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1 │土造金屬槍管│貳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
│ 2 │固定夾台 │貳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 │
├──┼──────┼──────┼───────────┤
│ 3 │鑽頭 │壹盒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 │
├──┼──────┼──────┼───────────┤




│ 4 │電動鑽台 │壹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
└──┴──────┴──────┴───────────┘

附表貳
┌──┬────────┬──────┬─────────────┐
│編號│扣案物名稱 │購入時間、地│鑑 定 結 果│
│ │ │點、金額(新│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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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氣長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三民區建│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鋼瓶內│
│ │011161號) │國二路「生存│氣體為發射動力,槍枝嚴重漏│
│ │ │遊戲專賣店」│氣,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傷│
│ │ │以8000元購入│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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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空氣長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三民區建│力式槍枝,以外接高壓鋼瓶內│
│ │011162號) │國二路「生存│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
│ │ │遊戲專賣店」│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
│ │ │以1 萬2000元│8.001 mm,質量2.094g)最大│
│ │ │購入。 │發射速度為89.3公尺/ 秒,計│
│ │ │ │算其動能8.34焦耳,換算其單│
│ │ │ │位面積動能為16.5焦耳/ 平方│
│ │ │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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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空氣手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露│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天拍向不知名│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鋼瓶內│
│ │011163號) │人士賣以8000│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
│ │ │元購入。 │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
│ │ │ │17.007 mm ,質量7.143g)最│
│ │ │ │大發射速度為79.2公尺/ 秒,│
│ │ │ │計算其動能22.4焦耳,換算其│
│ │ │ │單位面積動能為9.86焦耳/ 平│
│ │ │ │方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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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空氣手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露│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天拍賣向不知│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鋼瓶內│
│ │011164號) │名人士以5000│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
│ │ │元購入。 │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




│ │ │ │5.999mm ,質量0.880g)最大│
│ │ │ │發射速度為65.6公尺/ 秒,計│
│ │ │ │算其動能1.89焦耳,換算其單│
│ │ │ │位面積動能為6.68焦耳/ 平方│
│ │ │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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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空氣手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三民區建│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鋼瓶內│
│ │011165號) │國二路「生存│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
│ │ │遊戲專賣店」│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
│ │ │以3800元購入│5.995mm ,質量0.880g)最大│
│ │ │。 │發射速度為73.6公尺/ 秒,計│
│ │ │ │算其動能2.38焦耳,換算其單│
│ │ │ │位面積動能為8.43焦耳/ 平方│
│ │ │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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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空氣手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三民區建│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鋼瓶內│
│ │011166號) │國二路「生存│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
│ │ │遊戲專賣店」│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
│ │ │以3800元購入│5.992mm ,質量0.880g)最大│
│ │ │。 │發射速度為55.3公尺/ 秒,計│
│ │ │ │算其動能1.34焦耳,換算其單│
│ │ │ │位面積動能為4.75焦耳/ 平方│
│ │ │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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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空氣手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三民區建│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鋼瓶內│
│ │011167號,含金屬│國二路「生存│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
│ │彈殼1顆) │遊戲專賣店」│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
│ │ │以4800元購入│5.998mm ,質量0.881g)最大│
│ │ │。 │發射速度為77.2公尺/ 秒,計│
│ │ │ │算其動能2.62焦耳,換算其單│
│ │ │ │位面積動能為9.27焦耳/ 平方│
│ │ │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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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空氣手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三民區建│力式槍枝,以小型高壓鋼瓶內│
│ │011168號,含金屬│國二路「生存│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彈│
│ │彈殼6顆) │遊戲專賣店」│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徑│




│ │ │以4800元購入│5.994mm ,質量0.880g)最大│
│ │ │。 │發射速度為74.0公尺/ 秒,計│
│ │ │ │算其動能2.40焦耳,換算其單│
│ │ │ │位面積動能為8.50焦耳/ 平方│
│ │ │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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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霰彈長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長槍1 支,認係仿散彈槍│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苓雅區復│製造之槍枝,槍管為金屬材質│
│ │011171號) │興二路「六級│且已暢通,擊發功能正常,可│
│ │ │廠玩具專賣店│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
│ │ │」以8000元購│傷力。 │
│ │ │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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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空氣長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苓雅區復│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
│ │011172號) │興二路「六級│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
│ │ │廠玩具專賣店│,其中彈丸(直徑5.996 mm,│
│ │ │」以1 萬2000│質量0.883g)最大發射速度為│
│ │ │元購入。 │111.0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 │
│ │ │ │5.43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
│ │ │ │能為19.2焦耳/ 平方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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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空氣長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露│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天拍賣向不知│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
│ │011173號) │名人士以9000│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
│ │ │元購入。 │,其中彈丸(直徑5.996 mm,│
│ │ │ │質量0.882g)最大發射速度為│
│ │ │ │95.0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 │
│ │ │ │3.98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
│ │ │ │能為14.0焦耳/ 平方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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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空氣長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露│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天拍賣向不知│力式槍枝,以彈簧帶動活塞壓│
│ │011174號) │名人士以6000│縮氣體為發射動力,經以金屬│
│ │ │元購入。 │彈丸測試3 次,其中彈丸(直│
│ │ │ │徑5.996 mm,質量0.882g)最│
│ │ │ │大發射速度為54.5公尺/ 秒,│
│ │ │ │計算其動能1.30焦耳,換算其│
│ │ │ │單位面積動能為4.60焦耳/ 平│
│ │ │ │方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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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空氣長槍1支(槍 │105 年間在高│送鑑空氣槍1 支,認係氣體動│
│ │枝管制編號:1103│雄市苓雅區復│力式槍枝,以填充氣體為發射│
│ │011175號) │興二路「六級│動力,經以金屬彈丸測試3 次│
│ │ │廠玩具專賣店│,其中彈丸(直徑5.996 mm,│
│ │ │」以1 萬2000│質量0.882g)最大發射速度為│
│ │ │元購入。 │93.6 公尺/ 秒,計算其動能 │
│ │ │ │3.86焦耳,換算其單位面積動│
│ │ │ │能為13.6焦耳/ 平方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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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非制式子彈( 霰彈│105 年間在露│送鑑霰彈14顆,認均係非制式│
│ │) 14顆 │天拍賣向不知│散彈,均不具底火,依現狀,│
│ │ │名人士以2000│認不具殺傷力。 │
│ │ │元購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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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警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