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643號
KSDM,107,易,643,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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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吉志



      田志祥


      穆子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田吉志田志祥穆子皓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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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