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凱崴
具 保 人 李婉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1714號、第12331號、第12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婉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凱崴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現 改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5 月 4 日指定提出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後釋放,而由具保人李 婉琪於同日如數繳納上開保證金後旋釋放被告。嗣於本院審 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令具保人李婉琪督促或偕同 被告到庭,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於108 年3 月8 日準備程 序到庭,本院囑警拘提後,亦未到案,以上各情有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5 月4 日訊問筆錄、本院108 年3 月 8 日準備程序傳票、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報告書 各1 份(見本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24號卷第61頁、第81頁、 第83頁至第105 頁、第203 頁至第209 頁、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609號卷第83頁至第90頁)在卷可 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另案經本院、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之事實,亦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附卷可 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