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18號
KSDM,107,原訴,18,201905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國和



選任辯護人 張耀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陸秀玉





選任辯護人 盧凱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緝字第669 號、107 年度偵字第3041號、第14364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2 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