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9號
再抗告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日
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6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
之1 、第495 條之1 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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