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30號
KSHV,108,再易,3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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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黃玫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曹植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
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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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