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26號
KSHV,108,再易,26,201905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孔火德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憲彰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
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7000元,應
徵再審裁判費1 萬37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
、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明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