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張清和 連文濱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楊昌禧律師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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