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更三字,107年度,23號
KSHV,107,重上更三,23,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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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曉 
      張清和 
      連文濱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楊昌禧律師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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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