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留分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家上字,107年度,82號
KSHV,107,家上,82,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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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林郭秀子
      林銘群 
      林映辰 
共   同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姵禎律師
被上訴人  張𥷏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複代理人  許雪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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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