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上 訴 人 許晋榮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振坤 訴訟代理人 金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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