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107年度,391號
KSHV,107,上易,391,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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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許晋榮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振坤 
訴訟代理人 金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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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