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6號
KSHV,106,重上,7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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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洪國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上訴人  蔡崑山 
      蔡沈雪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下午2 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於收受裁定
內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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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