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6號上 訴 人 洪國禎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被上訴人 蔡崑山 蔡沈雪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請於收受裁定內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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