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昌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昌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昌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9年4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1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