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8年度,12號
KSHM,108,侵上訴,12,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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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枝福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制猥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侵
訴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528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為高雄市小港區觀聖宮內之師父,代號00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代號0000000000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 籍地址均詳卷,下稱A女)於該宮廟內誦經修行,2 人係師 徒、朋友關係,而甲○○多次追求A女遭拒未果,仍不願放 棄。適於民國(下同)106 年9 月11日上午,A女前往國軍 高雄總醫院做胃鏡檢查,為當面明白拒絕甲○○追求,答應 甲○○陪同,惟A女於檢查後,而等待檢查結果之際,因覺 得胃痛不舒服,詎甲○○即藉口要帶A女買止痛藥、休息, 卻於同日上午11時、12時許,開車將A女帶往其位於屏東縣 ○○鄉○○路00○0 號住處後,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自 後方強行抱住A女並伸手進A女上衣內撫摸A女胸部、隔著 衣服撫摸A女全身、下體,及以嘴親吻A女嘴部,而為猥褻 行為,嗣因A女拒絕並用力掙扎,甲○○始停手,因而造成 A女之手臂及腰部等處受有瘀青(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後 因A女事後遭人誤會介入甲○○之婚姻,其不甘再次受辱, 訴警偵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 、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 第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 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第1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 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 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 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有明 定。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 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 人A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A女之姓名、年籍、 住所等足資識別A女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先予敘明。二、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本案證人A女於警詢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既經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該陳述之證據能力,且A女於 原審法院審理中,已到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並接受被 告及其辯護人之詰問,且查證人A女於警詢之陳述,並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及同法第159 條之3 關於傳聞法則之 例外情況,依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認無證據能 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除上開已認定無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外,其餘所引 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 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71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 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 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A女為師徒、朋友關係,曾於106 年9 月11日駕車搭載A女前往國軍高雄總醫院,並有將A女 載至其位於屏東縣之上揭住處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 褻犯行,被告之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之辯護意旨略以: ⒈本案被告與告訴人A女雙方互有愛慕之情,此有兩人間所傳 之LINE訊息可佐。被告與A女有一定之感情基礎,且因被告



亦有婚姻關係存續中,故兩人對彼此間之感情感到困擾,而 有糾紛存在。
⒉倘被告有對告訴人為強制猥褻之行為,何以告訴人事後仍願 接受被告陪同前往醫院就醫並載其返家?且亦未於案發當日 門診時立即告知在場看診之醫生或護士有強制猥褻之情事, 而同時驗傷並報警?是告訴人之行為顯疑於常理,故其對被 告不利之證詞顯有違經驗法則而不可採。
⒊證人施鴻毅之證詞與被害人A女之證述相互矛盾,自不得作 為補強證據。證人施鴻毅於原審時證稱:「案發後隔天中午 ,A女告知遭受被告猥褻時,見其身上左手臂及左邊腰帶有 瘀青等語(見原判決第7 頁第20至22行),此為原判決認定 A女證詞可採之補強證據。然證人施鴻毅所見瘀青之時,距 案發日達一日之久,則A女手臂與腰部之瘀青,究係於何時 發生?是否為被告所為?均無從自證人施鴻毅之證詞推論得 出。又被害人A女於偵查時證稱:「(都到醫院了,如果有 傷,他又違反妳的意願,為何不驗傷?)當下我不知道我有 瘀青,過了幾天我才發現我有瘀青」等語(見107.4.19訊問 筆錄第2 頁)。準此,被害人A女自承其於案發後幾日才發 現身體有瘀青等情,又如何於案發後隔日中午,與證人施鴻 毅會面時,即可告知並展示左手臂及腰部之瘀青予證人觀看 ?
⒋縱認告訴人之手臂有瘀青之情事(被告否認之),然案發當 日被告既有為告訴人按摩手臂等處,故實有可能係因被告之 按摩行為用力過度而導致者,亦無法證明被告有撫摸告訴人 A女之胸部或下體等行為,否則,理應係告訴人之胸部或下 體處,因兩人拉扯而遭被告用力撫摸後,方留有瘀青之情, 方符常理。是益徵A女之指訴顯有違經驗法則而不可採。 ⒌又原判決所援引之LINE訊息,雖被告有道歉之內容,然係因 被告拒絕告訴人離婚之要求,且雙方因言詞發生爭執,惹怒 告訴人等情,被告為維持彼此間之關係,故傳訊息向告訴人 表達歉意,請求原諒,非被告因猥褻告訴人之情而請求原諒 。且上開LINE之訊息內容未見提及猥褻之事實,是實不足以 推論得出兩造間確有發生猥褻之情事,而得為告訴人指訴之 補強證據使用。
㈡經查:
⒈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違反A女之性自主意願,自後方強 行抱住A女,並將手伸進A女上衣內撫摸A女胸部、隔著衣 服撫摸A女全身、下體,及以嘴親吻A女嘴部之行為等情,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甚明 (見偵卷第7 頁至第8 頁,原審卷第160 頁反面至第161 頁



正面)。且被告於案發當日之106 年9 月11日下午5 時32分 至106 年9 月12日凌晨1 時10分間,即甫於案發後,被告第 一次與A女以LINE、臉書之對話,有如下之內容:「被告: 我已到家了,晚上等妳喔(17:32)醫生診斷結果如何(17 :51)自買的藥和營養食品也要吃喔(18:00)晚上等妳, 賴給小子(18:02)句句都很心酸(18:42)吃飽了嗎(20 :11)等妳來呢(20:31)拜託啦(20:32)還在忙喔(20 :44)真的不開金口,是我錯了別生氣(21:55)拜託啦這 樣我會難過(22:09)妳真的不要我了嗎(22;22)妳真的 那麼殘忍,我快瘋了(22:36)這樣看我的笑話妳高興嗎( 22:39)
A女:我從小到大沒受到過這樣的屈辱,你利用我對你的信 任,在我身體極度不舒服的狀態下對我做這樣的舉動 ,讓我身心都受創,你想過我的感受嗎?(22:40) 你再也不是我所尊重的人了(22:42)
被告:有,在此說聲對不起,因為我太愛妳了(22:43) A女:沒有人要看你笑話,是你自己要把自己搞得這麼狼 狽(22:46)
我對你真的太失望了(22:46)
被告:難到真心愛一個人真的那麼難嗎(22:48) A女:你有想過我當時無助的心情嗎?(22:48) 被告:因當時在愛衝動之時難控制請原諒(22:50) A女:我不會原諒你的(22:52)
被告:那我該如何是好,拜託別生氣,身子要緊(22:56) 阿○(按:因涉及告訴人名字,故予以遮掩,以下 同)不要不講話我會怕(23:08)
A女:我對你已無話可說,你自己看著辦(23:09) 被告:別這樣我錯了,還是愛好的(23:12) A女:你沒資格跟我說愛(23:13)
被告:那我如何做,妳才會原諒(23:21) A女:已經說了N遍了,問你自己的良知(23:41) 被告:我真的沒良知的人嗎,因為愛妳造成的事,也許錯 了可是我心很痛(23:48)
A女:你不該用這樣的方式來對我(23:50) 你讓我覺得很羞愧(23:50)
被告:○,那姊弟又有事了現在又要來宮,有空嗎(23:59 )
A女:你自己處理就好(00:01)
被告:事歸事吧原諒我喔(00:01)
幫幫忙吧(00:04)




已經處理好了早點睡(00:27)
我不是在指責妳,而是我自作自受活該(00:33) 好好的事怎麼會這樣我的心真的真的不知如何還望 求妳開恩(00:41)可以再聊聊嗎(01:07)很晚 了身體不好早點睡啦(01:10)」
以上,有被告與A女LINE、臉書對話內容資料附卷可稽(見 對話紀錄卷第153 頁至第160 頁)
⒉由上開對話紀錄內容觀之,被告在A女指責:「我從小到大 沒受到過這樣的屈辱,你利用我對你的信任,在我身體極度 不舒服的狀態下對我做這樣的『舉動』,讓我身心都受創」 等語時,被告已明確自承:「當時在愛衝動之時難控制」等 語,並向A女表示「說聲對不起,因為我太愛妳了、因為愛 妳造成的事,也許錯了」等語,而A女再質問:「你不該用 這樣的方式來對我,你讓我覺得很羞愧」,被告亦自白:「 我自作自受活該、還望求妳開恩、是我錯了、別這樣我錯了 、我如何做,妳才會原諒」等語,綜合上開被告與A女間之 對話等各情,參互勾稽引證,A女因被告對其所為「舉動」 而感到憤怒與羞愧,被告則為此「舉動」向A女承認是在愛 的衝動下難以控制,並加予道歉請求原諒,足見A女指訴稱 於事實欄所載時、地,遭被告自後強行抱住伸手撫摸其胸部 及下體乙節,確非杜撰、捏虛、謊編之詞,否則,被告豈會 對A女所指責之「舉動」,既自承係「當時在愛衝動之時難 控制」等情形下所為,且「頻頻向A女道歉、請求原諒」之 理?再衡諸性自主,涉及個人之人格、名譽、貞操,屬重要 之自我價值,倘若遭受他人違反自由意願而侵犯其性自主, 通常受害人之情緒、行為反應,應極為強烈及複雜,玆由A 女在案發當日晚上對被告之行為舉動所生之不滿情緒,堪認 並無兩情相悅而為親密肢體接觸之情形甚明,且依上開彼此 間之對話,益見證人A女前開證述被告違反其性自主意願而 為強制猥褻行為一節,信而有徵,堪以採信。況證人施鴻毅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案發後隔天中午,A女告知遭受被告猥 褻時,見其身上左手臂及左邊腰部帶有瘀青等情(見原審卷 第155 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核與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 中證述其因掙扎而身上受有瘀青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163 頁反面)。參酌證人A女證稱其係遭被告自後強行抱住後, 違反其意願為強制猥褻行為,但其仍有掙扎、反抗、拒絕, 則A女之手臂及腰部,分別為其身體進行掙扎、抵抗時,會 與被告強行抱住時之部位及下體所連接之部位所碰觸,準此 以觀,並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A女的左手臂及左邊腰 部,確有因掙扎而受傷瘀青之可能,故證人施鴻毅所證稱見



A女身上左手臂及左邊腰部帶有瘀青乙節,顯與被告所為自 後強行抱住而在A女掙扎之情形下,仍強行伸手撫摸A女胸 及下體等強制猥褻行為有關。由上開論述分析,足認證人施 鴻毅上開證詞,足以補強證明證人A女證述之可信性。至於 ,證人A女雖於偵訊中曾證稱過了幾天我才發現我有瘀青等 語,然於同期日,證人A女為上開證述前,於檢察官訊問「 你有無受傷時」?證人A女已明確證稱「拉扯過程手腳有瘀 青,但沒有驗傷」等語(見偵卷第7-9 頁),且參酌證人施 鴻毅於原審接受詰問時明確證稱:「(A女告訴伊)老師( 即被告)很用力抱她(即A女),做一些非禮的事,對她上 下其手,她被老師猥褻,她用最後的力氣將老師撥開,A女 告訴伊時一直哭泣,哭的好慘等語(見原審卷第155-160 頁 ),被告既很用力抱住A女,而A女反抗掙扎,且用最後的 力氣將被告撥開,顯見兩人間肢體碰觸,應非小力,A女於 偵訊中既已先肯定證稱「拉扯過程手腳有瘀青」等語,堪認 其於案發當下即已知悉自己手腳有因掙扎反抗所致之瘀青, 則其於同日偵訊中又稱「過了幾天我才發現我有瘀青」乙節 ,應係指手腳以外之身體部位,其較慢發現有瘀青,此一證 述,尚與常情無違,自不得徒以證人施鴻毅所證稱「案發後 翌日與A女見面,即看到A女身上左手臂及左邊腰部有瘀青 」等語,即謂與證人A女於偵訊中所稱「過了幾天我才發現 我有瘀青」等語,有所出入,而逕認證人施鴻毅上開證述, 不足以資為A女證述身上有受傷之補強證據云云,被告及其 辯護人以證人A女及施鴻毅之證述,有上開不一致處,而主 張證人A女之證述不可採,且證人施鴻毅之證述不足以資為 A女證詞之補強證據云云,洵非的論,而不可採。另證人A 女雖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其於案發後亦發現肩膀的位置、大 腿內側有瘀青云云(見原審卷第163 頁反面),惟此部分, 因卷內未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僅有證人A女之單一證述, 自不足以證明其身上除前述手臂及腰部之瘀青外,尚有其他 瘀青,附此敘明。
⒊被告雖辯稱:其案發後仍開車載A女就醫,A女並非無求救 機會,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且當天為A女看診之醫師、護士 並無發現異狀云云。惟A女與被告間為師徒關係,業據被告 及A女均陳述一致(見偵卷第8 頁,本院卷第24頁正面、第 161 頁反面),且證人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一開始, 他表現的很關心,要幫我按摩,我說不要,被告不聽我的, 就對我上下其手,和他平日的行為就是二回事,我從來沒有 看過他這樣子,我想像不到他會這樣做」(見原審卷第162 頁反面);「(問:如果當時被告是違反妳的意願,妳後來



為何不自行離開?或是報警?)那裡鄉下,很偏僻,我擔心 叫不到車,而且我斥責被告後他有比較冷靜了,我才讓被告 再載我離開的,我很怕繼續單獨和被告相處。(問:和醫生 見面時,有無反應這個問題?)我不敢講,我覺得發生這樣 的事情,很丟臉,我只想忍下這件事,我怕人家用什麼眼光 看我,當時我思緒很亂,我不知道怎麼辦,而且我想到他欺 負我的畫面,我就很難受,整個思緒都亂掉了。(問:802 醫院那邊,車輛應該很多,如果不願意和被告同車,妳可以 叫到車?)對,我很害怕,我在車上有問被告,為何要這樣 做,被告說這是神明的意旨,我早晚是他的人。我本來要被 告先離開,但是被告執意要等我看診完畢。我不想再面對被 告,我很害怕,不想跟他單獨相處,我想到我每週還是要回 去宮廟裡面,我在想,我到底要怎麼辦,我思緒很亂,無法 判斷正確作法」等語(見原審卷第163 頁正面至第164 頁正 面)。是由證人A女之前開證述可見,A女乍逢性侵害,基 於學徒對師父之敬重與熟識,無法想像被告會有此舉動,一 時之間難以應變,思緒混亂,且覺得很丟臉,因而保持沈默 ,勉為其難接受被告後續之開車載送;並於脫離險境之後, 旋即向熟識信賴之人求助,業據證人施鴻毅於原審審理中證 述甚明(見原審卷第158 頁正反面),以上乃極為正常之反 應,並無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之情形,此部分被告所辯尚無可 採。又為A女看診之醫師、護理師雖於案發當日未發現有明 顯之異狀及外傷,固有國軍高雄總醫院107 年10月12日醫雄 企管字第1070006859號函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37 頁), 惟A女既然自覺羞愧,不願向陌生之醫師或護理師求助,他 人自有未察覺之可能,且其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於案發當 下沒有發覺身上有瘀青,是在後來洗澡時才發現的等語(見 本院卷第163 頁反面),可見其身上之瘀青亦可能不明顯, 是以看診之醫師、護理師未發覺A女於看診時有明顯異狀及 瘀青,亦屬合理。故被告辯稱案發當天為A女看診之醫師、 護士未發現異狀云云,與被告有無對A女性侵害一事,並無 必然之關係,自不能以偶然與A女接觸之他人未察覺異狀, 遽認無本件性侵害之事實。
⒋被告雖又辯稱:其與告訴人A女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伊當 時僅係幫A女按摩,並未對A女強制猥褻云云。惟證人A女 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一再證稱:兩人僅為師徒關係,並 非交往中之男女朋友,被告一直有單方面追求的行為,造成 其很大的困擾,已多次拒絕等語(見偵卷第8 頁,原審卷第 161 頁反面、第166 頁反面),且由被告於案發前107 年8 月25日向A女告白後至案發日107 年9 月11日如附表所示之



對話紀錄可知,A女已對於被告之告白一再表示拒絕,只想 維持師生間以及無涉及感情之知己關係,擔心遭被告之配偶 誤會,並無接受被告之愛意而與被告交往之意願甚明,此由 證人即被告之配偶陳黃錦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看見A女 與被告聊天時,沒有肢體接觸等情(見原審卷第170 頁反面 ),益徵A女所證稱兩人僅是師生關係,而非男女朋友等情 ,為真實可信。被告雖於原審審理中辯稱雙方是男女朋友云 云(見原審卷第24頁),惟其於警詢中僅稱兩人是「師徒關 係」等語(見警卷第1 頁反面),於偵查中則稱「(問:你 們甚麼關係?)朋友,認識10多年了,是很單純的朋友關係 」等語(見偵卷第14頁),顯然不認為兩人是男女朋友,則 其於原審辯稱二人係男女朋友乙節,前後所述不一,已見可 疑;且被告於原審審理中辯稱:兩人於106 年9 月11日前已 經交往兩、三個月云云(見原審卷第24頁),明顯與如附表 所示之8 月26日與A女之對話紀錄中稱「今日不知哪來的勇 氣喔跟妳告白」等語不符,足見被告主張與A女係男女朋友 關係乙節,應係臨訟杜撰之詞,礙難採信。況被告與A女不 論是否係男女朋友關係,本均應尊重A女之性自主意願,不 得徒以兩人為交往之男女朋友為由,即可主張其於事實欄所 載自後抱住A女,在A女掙扎反抗情形下,仍加予撫摸A女 胸部及下體之行為,非強制猥褻甚明。被告上揭辯詞,殊非 可採。
⒌被告雖又辯稱:本件係因被告於婚姻關係中與A女交往,但 A女不願意當被告之第三者,遭被告拒絕離婚,因此生氣才 會提出告訴云云。惟A女並未與被告交往一情,業經認定如 前,則A女何來因遭被告拒絕離婚,憤而提出告訴之可能。 又A女於106 年9 月11日案發後即未與被告聯絡(其後僅一 次因法會的事情,而於案發後一週前往被告宮廟幫忙)等情 ,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甚明(見原審卷第24頁正面) ,直至107 年2 月2 日方對被告提出本件強制猥褻之告訴, 有A女調查筆錄附卷可佐(見警卷第3 頁至第4 頁),前後 已相距將近5 個月之久,倘若本件卻係因被告拒絕離婚使A 女憤而提出告訴,則A女理應在與被告最後一次聯絡後不久 即對被告提出告訴,以此要脅被告離婚以達被告上開辯解所 稱A女提告之目的,A女豈有失聯將近5 個月後才提出告訴 之理。且證人即被告配偶陳黃錦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A 女沒有逼我和我先生離婚」等語(見原審卷第171 頁),益 徵A女長達將近5 個月不與被告聯絡及回應,顯然並無介入 被告婚姻之意思,而無對被告提出告訴誣陷之必要。被告所 辯A女係遭被告拒絕離婚,且不願意當被告之第三者,因此



生氣才提出告訴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尚無可採。 ⒍被告雖再辯稱:提出告訴之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距5 個月,顯 不合理,應係因被告之配偶欲對A女提起妨害家庭等訴訟, A女為求自保而對被告提告云云。惟被告之配偶陳黃錦佳於 案發後之106 年9 月17日,在法會上見眾人議論紛紛,察覺 有異,於106 年9 月18日詢問A女發生何事,方才知悉本案 等情,業據證人陳黃錦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見原審卷 第169 頁反面至第170 頁正面),當時A女早已就本案一事 對被告表達不滿,有A女與被告之對話紀錄附卷可佐(見對 話紀錄卷第153 頁至第160 頁),並拒絕再與被告聯絡,業 經認定如前,並非係A女見被告之配偶陳黃錦佳發覺後,才 開始與被告發生爭執,則A女對被告本件犯行提出告訴,顯 係延續已發生之事情所為,而非為求自保,刻意提出對被告 不實之告訴,應堪認定。再參諸證人A女於審理中證稱:「 (問:那這件事情是如何被大家知道?)一開始施鴻毅他們 母子要離開宮廟時,施鴻毅的母親跟我說,被告的太太在宮 廟裡面跟信徒說是我勾引被告,說我要破壞他們的家庭,說 我不甘做小三,要求他將我扶正,我是透過施鴻毅的母親跟 我講這件事情,我很生氣,這不是事實,他一再污衊我的人 格。再隔了一度段時間,菜市場裡面有閒言閒語言出現,還 有其他攤商來問我,說如果要找對象,叫我找好一點的,還 說被告什麼都沒有,為何要跟他,我覺得這是莫須有的事情 。(問:事情這麼久之後才提告,原因為何?)我本來想要 忍下來,我怕這個事情傳開來,別人會用什麼眼光看我,所 以我一直忍,不敢講這個事情,後來隔了一段時間,我到其 他師兄姐那裡他們主動提起這個事情,而且陳太太把我講得 很難堪。(問:所以為了怕被陳太太追究的法律責任?)不 是,因為他們扭曲事實,對我的人格很大的傷害,我恨不得 死了算了。(問:妳跟施鴻毅有討論到要不要報警?)一開 始,是要忍下來,施鴻毅這樣建議我,說如果被告有悔過, 就忍下。(問:之後報警的原因?)這件事情,不只傷害到 我,還傷害到其他的師兄姊,而且市場的人一直問我這些事 情,我覺得很丟臉,沒有顏面。」等語(見原審卷第164 頁 反面、第165 頁正面、第166 頁正面、第168 頁反面)。由 證人A女之前開證述可知,其係因不甘心名節受損而提出告 訴,核與證人施鴻毅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其奉勸A女不要提 出告訴,當作沒事就好,是因為一些流言,A女受不了,才 去提出告訴等語相符(見原審卷第158 頁反面、第159 頁反 面),益徵A女於106 年9 月11日案發後即未與被告聯絡, 直至107 年2 月2 日方對被告提出本件強制猥褻之告訴等情



,確係如其所述,基於保護自身名節,不願大肆張揚,而選 擇息事寧人,此乃一般性侵案件中被害人之自然反應,堪信 為真實,並非妨害家庭在先,而於事後再虛構不實內容對被 告提出告訴。是被告辯稱A女提出告訴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距 5 個月,顯不合理,應係A女事後為求自保,而對被告提出 不實告訴云云,純屬無據之不實推測,而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強制猥褻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妨害其意思自 由,而為猥褻之行為,為構成要件。如就犯罪行為實施經 過之全部情形觀察,該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係強制猥 褻之著手開始,則應成立單一之強制猥褻罪。所謂「強暴 」,係指對被害人之身體加諸有形強制力,以圖排除被害 人抗拒而言;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 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 2235號判例參照),倘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 ,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即構成猥褻。
㈡查本件被告以手伸入A女上衣內撫摸A女之胸部,隔著衣 服撫摸A女全身、下體,及以嘴親吻A女嘴部,其舉止於 外觀上,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誘起、滿足人之性慾,且 其所為之舉動,於客觀上亦表現出其以A女為滿足自我性 慾之對象,自屬刑法上之猥褻行為。又被告係自A女後方 強行抱住,使得A女不便掙脫,於A女掙扎反抗時,仍強 行撫摸A女胸部及下體等,因而造成A女之手臂及腰部等 處受有瘀青,顯已違反A女性自主之自由意願,而屬施強 暴、違反A女自由意願之猥褻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
三、上訴論斷部分: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24 條之規定,並審 酌被告與告訴人A女為十餘年之師生關係,業據其2 人於原 審審理中供承一致(見原審卷第24頁正面、第160 頁正面) ,A女對被告甚為尊重,念兩人間之情誼不願傷害被告,被 告卻不顧於此,於向A女告白後,經A女一再拒絕被告之追 求,仍不願放棄悔悟,亦不尊重A女之自主意願,假借愛之 名,持續糾纏A女多日,勉強A女接受與其交往,並趁A女 前往醫院檢查而適逢胃痛發作之機會,駕車將A女載至其住 處,先自後方強行抱住A女,並違反A女之性自主意願,而 伸手進A女上衣內撫摸A女胸部、隔著衣服撫摸A女全身、



下體,以及以嘴親吻A女嘴部,為本件強制猥褻行為,並造 成A女之手臂及腰部受有瘀青,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甚至 一再辯稱其與A女為男女朋友云云,企圖掩飾其追求遭拒及 不尊重他人性自主之犯行,造成A女終日陷於是非對錯不分 之痛苦處境,且為維護自身名節,終至不得不對被告提出告 訴以求自清,被告所為對A女所生損害甚大,顯然未見悔意 ,態度不佳,所為甚有不該;惟念被告前僅有於69年間,因 賭博案件遭法院判處罰金執行完畢之犯罪紀錄,除此之外別 無其他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 原審卷第5 頁),素行不壞,且未使用工具,亦未造成A女 衣物破損,或加強侵害力道強行褪去A女衣物,即因A女一 再掙扎而停手,並考量被告於退休後無職業,平時協助其配 偶從事市場生意及宮廟活動,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 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第1 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原審卷第176 頁反面),參諸檢察官、A女對量刑之意見 (見原審卷第176 頁正面)等一切情狀,爰量有期徒刑1 年 2 月。
㈡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 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表:被告與A女於107 年8 月25日至同年9 月11日之對話紀錄┌────┬───────────────────────────┬─────┐
│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 │
├────┼───────────────────────────┼─────┤
│8月26日 │(以下使用臉書通訊軟體對話) │見對話紀錄│
│ │被告:聊聊吧,有在忙嗎 │卷第1 頁至│
│ │A女:老師還不休息 │第16頁 │
│ │被告:等妳聊呢 │ │




│ │A女:要聊什麼? │ │
│ │ 平常那麼常聊了 │ │
│ │被告:想什麼就說什麼喔 │ │
│ │A女:沒什麼特別要說的呀 │ │
│ │被告:真的嗎應該有喔 │ │
│ │A女:超渡法會的事嗎? │ │
│ │被告:只要有話題 │ │
│ │A女:老師你到底要說什麼啊!怪怪的喔 │ │
│ │A女:老師你是不是覺得我那個地方做的不好或者做錯了,如│ │
│ │ 果是這樣這樣你可以直接跟我說,讓我有改進的空間 │ │
│ │被告:不是拉,別亂想,昨手機因沒電,在沖電,不知不覺睡│ │
│ │ 著了,別生氣哦,早安,想妳喔 │ │
│ │A女:我想說我想不透自己到底是做錯什麼你不好意思直說呢│ │
│ │ 自省能力我還有,別這樣嚇我 │ │
│ │被告:妳沒做錯別亂想喔 │ │
│ │A女:害我思考了一個晚上想不透怎麼了,一直沒睡好沒事就│ │
│ │ 好我要上班了,掰掰 │ │
│ │被告:心放下別亂想喔等一下要去鄉下,愛妳哦 │ │
│ │A女:愛我???別跟我開這種玩笑,老師你講這樣會害我被│ │
│ │ 師娘誤會餒 │ │
│ │被告:心情好些沒,吃飽後補眠喔 │ │
│ │A女:你講這樣又讓我更加不知所措了 │ │
│ │ 不要開這種玩笑了,不要害我 │ │
│ │被告:那有害妳,是我害你失眠喔 │ │
│ │A女:沒事了啦! │ │
│ │ 我怕師娘會誤會 │ │
│ │被告:那會,晚上就回去了,洗個澡睡一覺喔,晚上見 │ │
│ │A女:這樣我不敢去了,很尷尬 │ │
│ │被告:為何呢,妳不敢來我更心不安呢 │ │
│ │A女:我可不想成為破壞人家家庭的第三者啊 │ │
│ │ 你是開玩笑的對吧! │ │
│ │(枝福陳已開始分享視訊。) │ │
│ │(你已停止觀看枝福陳的視訊。) │ │
│ │A女:老師別說這樣的話,萬一師娘誤會了,我跳到黃河都洗│ │
│ │ 不清了想我或愛我這種話別再說了你的手機小子常常在│ │
│ │ 用,萬一被他看到誤解,去跟師娘說,我不就連解釋的│ │
│ │ 機會都沒有別害我啦 │ │
│ │被告:藏在心裡不再提可以嗎 │ │
│ │A女:我應該沒有值得老師愛的地方,你不要陷入了 │ │
│ │被告:這事很難理解妳說是嗎 │ │




│ │A女:我們就單純僅守老師跟學生的分際吧 │ │
│ │被告:盡量吧,你不會怪我吧,今日不知那來的勇氣喔跟妳告│ │
│ │ 白 │ │
│ │A女:在感情路上我已經受過一次傷害了,我不想讓自己再受│ │
│ │ 傷了 │ │
│ │被告:相信我,我不會再傷害到妳的,莫莫(按:默默)愛在│ │
│ │ 心裡,可以嗎 │ │
│ │A女:老師你是認真的喔! │ │
│ │ 怎麼辦我不知道該怎麼面對你 │ │
│ │被告:以平常心好嗎 │ │
│ │A女:唉 │ │
│ │ 最近是怎麼了 │ │
│ │被告:緣這字很難解 │ │
│ │A女:你應該要把重心放在師娘身上啦!她對你那麼好 │ │
│ │被告:對阿,可是又賴何 │ │
│ │A女:多關心她嘛! │ │
│ │被告:有阿,不知為何 │ │
│ │A女:唉唷!別給自己找藉口,對師娘多一些憐惜就對了記得│ │
│ │ 你是有家庭的人喔人生只要一步錯就步步錯了你說放心│ │
│ │ 裡這是不可能的,一但陷入就無法自拔了所以連開始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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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