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毅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毅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毅書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2年確定,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核 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函,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的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