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滿
被 告 李愛妹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原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犯罪不能證明為由,判決被告 李秀滿、李愛妹(以下或稱被告2人)無罪,並沒有錯,應 予維持,除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第373條引用第 一審判決書記載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外(不包含證人施 心梅的證述〈原審卷第103頁反面至第107頁反面〉,及被告 2人所檢呈的告訴人李桂香〈以下稱告訴人〉106年12月訴訟 外陳述譯文〈原審卷第43頁〉),並補充如下。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2人及他的辯護人對於卷附供述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卷第37頁反面、第38頁正面),依刑訴法第159條之5 第1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
因為沒有證據足資證明是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違背法 定程序而取得,所以非供述證據,也應有證據能力。三、關於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供述可採的理由:㈠、證人李國端(即告訴人的弟弟)證稱如下:1、(民國,下同)106年11月10日詢問:(「問:曾否聽聞李桂 香要將其土地,如台東縣○○鄉○○○○○○○段00地號、 ○○○段00、00-0地號,給李愛妹或李秀滿?」從70多年間 ,我就知道大姐李桂香有要將土地給李愛妹的意思,李桂香 也親口跟我說過,因為兒子李富祥會動手打她,也游手好閒 。我也親眼看過李桂香將土地權狀及印章給李愛妹,大約是 70多到80多年間。100年間,我還有聽過李桂香說要把土地 給李愛妹。這一兩年,李桂香有點失智,回到小朋友的狀況 ,還說他丈夫去賺錢不回家,不如道丈夫已經去世。);「 70多年間,李桂香夫妻就沒工作,經濟來源就是靠李愛妹, 李富祥回家都是動手打人或罵人。李愛妹還曾協助李富祥的
醫療費。」(交查卷第47頁、第48頁)。
2、原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證稱:(「問:你知不知道你的 姊姊李桂香要將她的土地轉移給李秀滿或李愛妹這件事?」 因為我在家鄉的時間是斷斷續續的,我民國75年在家鄉,那 時剛好碰到李桂香的長男,在我父母親前面毆打他的父母親 ,而且用不堪入耳的話去罵,那次不是第一次,已經好幾次 ,事後也是一樣,一直到李富祥他病倒為止都還在罵人、用 恐嚇,當時我父母親跟我同住,我大姊跟她長男住一起,事 發是在他們家,我父母親回來剛好也在家,我大姊、姊夫也 剛好回來家裡,當時我父親氣到一直發抖說為何長子是這樣 的,為何要把財產過繼給他,他的父母親也是這樣子說法。 因為我大姊跟大姊夫一直受到長女李愛妹跟她先生生活上的 照顧、關心,生病、受傷都是他們送醫去醫院照顧,一直到 今年初〈註:即107年〉,到現在為止都會抽空去看看她們 媽媽,當時她父母親跟我父母親經常會在我們喝酒聊天或吃 飯時就會提到這件事,後來我父母親、大姊夫都去世了,我 大姊就被長男打罵,不知道是不是忍不住,她就把土地和房 屋的資料就送到李愛妹家,叫她趕快辦理,我所知道的就這 樣,還有補充長男已經十幾年離開家裡,也從來不照顧媽媽 、也罵,還說自己不是李家子孫、不是媽媽的孩子,就在外 面到處找地方睡,他自己也常常宣稱自己放棄家裡所有的一 切。);(「問:104年李愛妹跟李秀滿在辦理土地過戶時 有告訴你嗎?」有,因為這件事早就由她的父母親統一把財 產過繼給李愛妹,所以我們也沒多說什麼,她告訴我們,我 就同意就對了。);(「問:你有聽聞到李桂香說要將○○ 的一塊土地跟○○○段的兩塊土地希望過戶給李愛妹嗎?」 當時75年我父母親還健在時,我們常吃飯喝酒聊天就會講到 這個,但沒在公開的場合講。);(「問:那你自己有親耳 聽過嗎?」有。);(「問:你從何時開始聽過?不只一次 ?」不只一次,第一次我記得是民國75年,因為我印象比較 深刻。);(「問:那你總共聽過幾次?」記不得,但絕對 超過十次。);(「問:確定都是要給李愛妹?」確定。) ;(「問:排灣族的財產是不是一定要給家裡最大的那位? 不管男或女?」不一定…。);(「問:你剛說從民國70幾 年開始,你就有聽到李桂香說〈,〉說她的土地要給李愛妹 ,她講這種話已經超過十次了?」是。);(「問:就你對 你姊姊的了解,這幾十年來你姊姊是由誰照顧的?」從國小 開始都是李愛妹在家關心,她出來賺錢的收入都是她父母親 搶先到她工作的地方去把它領光,一直到她結婚以後,她還 是持續照顧父母親的生活,缺錢的話會拿錢協助。);(「
問:據你所知,李富明有常在家照顧你姊姊嗎?」因為這件 事爆發後,有強行把他母親抱去照顧,而且不許他的姊姊們 去接近。)(原審卷第100頁正面至第102頁正面、第103頁 正面)。
㈡、證人朱連珠(被告2人的表姊,即告訴人姊妹的女兒。告訴 人的外甥女,原審卷第107頁反面)也證稱如下:1、(「問:曾否聽聞李桂香要將其土地,如台東縣○○鄉○○ ○○○○○段00地號、○○○段00、00-0地號,給李愛妹或 李秀滿?」兩年多前〈註:即約104年許〉,李愛妹、李秀 滿有到我那問我說要如何辦理李桂香的土地過戶,因為他們 有事情都會請教我,我就跟他們說如何辦。李富祥會打父母 ,現在也會打、罵李桂香。李愛玉是二女,也沒什麼照顧李 桂香。李秀英、李富銘也沒什麼照顧李桂香,都是李愛妹照 顧李桂香及家裡。李桂香最近兩年比較嚴重,走不出家裡, 頭腦反覆、語無倫次。我很早之前就聽李桂香說過,要將土 地給李愛妹,她說要由李愛妹代理她掌家。)(交查卷第47 頁至第48頁)。
2、原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證稱:(「問:妳有無聽說過李 桂香要將她的土地○○段00地號、○○○段00、00-0〈地〉 號的土地要給李愛美〈註:妹〉或李秀滿?」有聽過。我常 常會跟他們閒聊,或是他們的家庭糾紛有時會向我訴苦,所 以我很早以前,我姨丈還在的時候,就常聽我姨媽和姨丈有 再〈註:在〉講,說要給照顧他們的人。);(「問:姨丈 還在的時候,有講過說要給李愛妹?」是,在閒聊中就有這 樣的話。);(「問:大概是什麼時候?」很久了,我連姨 丈何時走的時候都忘記,所以忘記了。);(「問:姨丈去 世後,李桂香還有沒有提這件事?」有,閒聊時會提,當我 表弟打她時會講,可能是酒醉時打,因為我曾看過我姨媽肩 膀有瘀青,我有問她怎麼發生的,她說是我表弟推打她。) ;(「問:除了妳聽過妳姨媽這樣講之外,對於這件事妳還 知道什麼?有何要補充?」我的姨丈跟我姨媽,我姨丈還在 時,我表弟去遠洋,表弟的安家費是姨丈跟姨媽在領取,然 後我表弟回來,因為安家費的問題,可能家庭常常會有爭執 ,我姨丈要走的前幾天,他也跟我媽訴苦說有一天他可能會 失蹤,結果過沒幾天姨丈真的就走了,後來我姨媽一直都是 由我大表妹〈註:即被告李愛妹〉在照顧、關心,從我姨丈 還在時,我的表妹、表妹夫都會照顧他們、帶他們看病,大 表妹常不在家,可能山上有工作或小孩有拖累,就會找小妹 〈註:即被告李秀滿〉來幫忙,因為老二的大妹妹嫁給閩南 人,另一個妹妹嫁到○○村,所以只有這個妹妹在部落比較
好找到,所以都找這個妹妹協助她照顧她爸媽,這是部落裡 左右鄰居都知道的。);(「問:李愛妹跟李秀滿在辦理土 地移轉登記時,有沒有跟妳說過或請教?」有跟我請教過, 她們要辦理之前,有問我辦這要去哪、需要什麼,她們平常 就有習慣性會問我。);(「問:妳是從李桂香本人口中說 她要將○○的一塊土地跟○○○段的兩塊土地都給李愛妹嗎 ?」是,閒聊中講的。);(「問:有聽過超過十次嗎?次 數少或多?」我沒算,次數很少應該沒有很多,是閒聊中講 的,比如她來看我媽媽,有喝酒、訴苦會講。);(「問: 妳聽李桂香要把土地給的對象有包含李秀滿嗎?還是只有李 愛妹?」她講只有李愛妹,就是老二、有照顧她的人。); (「問:妳剛有說李愛妹要去辦理過戶前有來請教妳怎麼辦 過戶?」是。);(「問:那她有跟妳提到說是李桂香答應 她可以辦過戶或是李桂香叫她去辦過戶,所以她才去辦?」 是李愛妹跟李秀滿她們來當面請教。);(「問:那她們有 提到她們有受到李桂香的許可?」有。);(「問:是誰開 口問的?」是李愛妹問我如果她媽媽要過戶給她,這件事要 怎麼辦理,我跟她說一定要帶媽媽去,因為在媽媽生前這件 事比較好辦理,過世後比較不好辦理。);(「問:所以妳 說的這段就是李愛妹那時去找妳所講的內容?」是。);( 「問:所以她也沒告訴妳說媽媽已經答應了或媽媽沒答應? 」媽媽對她們講我沒聽到,但我知道她媽媽常常對我這樣講 。);(「問:妳是從民國幾年開始聽到李桂香說要把土地 給李愛妹這件事?」很久很久了,不記得民國幾年。);( 「問:剛才李國端是說約從民國75年時就有講這樣的話?有 這麼久嗎?」那時我小女兒還很小,我小女兒是72年的,那 時就有聽過了,因為我是第十五屆的鄉民代表,所以那時就 經常會被問怎麼辦事,我們也常宣導年紀大的所有權人早點 把土地傳給要給的那個人,因為這是我的經驗,我祖父走了 之後也大概辦了五、六年才辦成,所以我宣導部落裡的事情 ,自然他們就會來問。);(「問:李桂香是何時開始跟妳 講到土地要給女兒?」我當代表是大概〈…〉就是在民國75 、76年以後,所以應該是在民國70幾年的時候,我小孩還很 小的時候,我去跟她聊的時候會聊到,我們習俗是如果老大 一直沒結婚、生小孩,就會給老二和會照顧她的人,當時因 為都是李愛妹在照顧她媽媽,所以我心裡就想說應該是給李 愛妹。);(「問:李富祥有結婚、生小孩嗎?」都沒有, 沒結婚沒生小孩。);(「問:剛才李國端說約在民國100 年時,李桂香又說要將這土地給她的老大李富祥,開始講不 一樣的話,她有這樣跟妳講過這樣子的話嗎?」我的印象中
,我發現李桂香的瘀青時,她有來跟我媽聊天,她跟我說她 被打的情形,也有說家裡的東西要給李愛妹,因為都是李愛 妹在辛苦。);(「問:從民國70幾年開始說要給李愛妹, 到現在李桂香有跟妳改口說要將家裡土地給李富祥嗎?」我 沒聽過,我只知道他很會打媽媽。)(原審卷第108頁正面 至第111頁正面)。
㈢、基於以下的證據,應認上開2名證人的證詞,是有信用性的 :
1、證人李富明(即在本案與被告2人立於利害相反的人)於原 審107年11月15日公判審理時也證稱:「我跟我大哥說實在 比較沒用,都是我大姊〈即被告李愛妹〉在照顧…。」;( 「問:你剛說你媽媽都是兩個姊姊來照顧的?」是我大姊照 顧。);(「問:你剛說你媽把東西交給她是要請她保管而 不是要給她,你是聽誰說的?」我媽媽,我一直住在家裡, 但我那時比較不重視家裡…我都在家但偶爾會離家一段時間 ,我大姊就照顧老人家,我大哥也在家,但他行蹤不一定。 );(「問:上午時,李愛玉證稱說幾十年來都是由李愛妹 會送飯過去給媽媽吃,是這樣的情況嗎?」是的,因為她在 領我媽的老人津貼,所以她會煮飯給媽媽吃,然後送去,送 兩餐,中午有送便當的。);「但(李富祥)100年說要離 開家裡,脫離關係是他喝醉常會這樣講…」(原審卷第93頁 正、反面、第94頁反面、第95頁正面、第96頁正面)。2、證人李愛玉(即在本案與被告2人立於利害相反的人)於原 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也證稱:(「問:104年這段時間, 妳媽媽都是由誰扶養?」媽媽自己住老家,送飯是李愛妹會 送去老家,持續十多年。);(「問:除了大姊李愛妹之外 ,還有誰會送飯給媽媽吃?」因為她有固定三餐都是大姊李 愛妹在送飯、照顧。);「問:除了平常送飯,照顧媽媽的 人也是大姊嗎?」李愛妹他們有請居家照顧員去照顧媽媽, 給媽媽洗澡、洗衣服。);(「問:權狀、身分證、印章這 些都是由李愛妹保管嗎?」是。);(「問:從何時開始? 」從幾十年前就開始放在李愛妹那保管,照顧媽媽那時。) (原審卷第89頁正、反面)。
3、證人李秀英即告訴人的女兒於本院108年5月6日審理時也證 稱:(「問:在這次會議之前,媽媽有無提過她名下的財產 要如何處置?」有。逢年過節她會講,那時候精神還很好。 );(「問:她怎麼說?」誰照顧她,就把財產給她。); (「問:媽媽有沒有講過要由長子,也就是老大繼承土地? 」我不知道。因為我每次回去都碰不到我大哥。);(「問 :所以你沒有聽過?」我沒有聽過。);(「問:你方才說
逢年過節媽媽都會表示說誰照顧她,財產就給她,當時媽媽 精神狀況還好,這是大概多久之前的事情?」我最記得的是 92年。);(「問:媽媽在講誰照顧她,財產就給她的這番 話時,實際上負責照顧她的人是誰?」長期以來都是我大姐 李愛妹〈selep〉。);(「問:妳母親的情況看起來坐輪 椅,不太方便,平常妳大姐李愛妹(selep)照顧,李秀滿 (tjuku)是否也有幫忙照顧?」有的。);(「問:這件 土地,如果妳母親把土地給大姐跟李秀滿(tjuku),對你 本身來講,會有什麼利益或不利益?」不會。);(「問: 為何?」因為她們都很照顧我媽媽。);(「問:但是妳剛 剛所講的臺東縣○○鄉○○村○○路000號同住的人並不包 括大姐李愛妹(selep),妳又說她是長期照顧的人,她用 何方式照顧?」因為她嫁到同村,長期都是她在照顧媽媽, 以前我爸爸也在的時候。她會來家裡整理家裡、陪媽媽聊天 、煮飯。)(本院卷第79頁正、反面、第80頁正、反面)。4、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經分開詢(訊)問,供述內容互 核大致一致,這1點應可以推認他(她)們2人供述內容的信 用性。
5、另證人李愛玉亦證稱:告訴人與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相 處很好,感情不錯等語(交查卷第67頁);證人李富祥也證 稱:告訴人與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關係可以等語(交查 卷第68頁),所以從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與告訴人的關 係來看,他們2人應該不會也沒有必要刻意作出不利於告訴 人的證述內容。
6、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於108年4月16日行準備程序時,她 的訴訟代理人也稱:(「問:農會交易明細表(本院〈附民 〉卷第27-33頁)要證明何事?」李桂香的存摺由李愛妹〈 selep〉在保管提款卡,並且是由李愛妹〈selep〉領錢出來 張羅李桂香的三餐。);(「問:關於本院〈附民〉卷第27 -33頁是否是李愛妹〈selep〉保管到106年12月28日左右? 」是的。);(「問:關於聲證三〈本院《附民》卷第34-3 6頁〉為何意?」李愛妹〈selep〉先生所作媽媽存摺裡面動 用資金的資料,主要記載在系爭土地上建了房子,是用李桂 香的錢去建的,這中間有向施逸信借款,總共借14萬6千元 ,後來有還錢,最後還欠3369元…。);(「問:蓋的時間 是104-105年間?」不爭執。);(「問:蓋的時候是李愛 妹〈selep〉夫妻兩〈註:倆〉幫李桂香蓋的?」不爭執。 )(本院附民卷第22-2頁反面、第22-3頁正面)。此外,關 於上面所提到的被告李愛妹夫妻幫告訴人蓋房子部分,也有 支出書證(請上卷第11頁至第12-1頁)、照片(本院卷第89
頁至第92頁)可稽,從這1點可以看出,被告李愛妹確有照 顧告訴人之情,可見,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的證述內容 ,是有客觀證據或事實足以擔保的。
7、告訴人曾於93年12月31日將另一○○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850平方公尺)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給被告李 愛妹乙節,也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3 頁正面),從這1點也可以推知,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的 證述與客觀證據是具有整合性的。
8、所以,從上開所述可以知道,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的證 述,除有證人李富明、李愛玉、李秀英3人的證詞印證,而 且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的供述內容也互核大致一致外, 並有○○○地區農會交易明細表(請上卷第4頁至第10頁) 、支出書證(請上卷第11頁至第12-1頁)、照片(本院卷第 89頁至第92頁)等客觀證據足以擔保輔助(告訴人主要是由 被告李愛妹在照顧,被告李秀滿也會幫忙照顧),加上告訴 人先前也曾贈與土地給被告李愛妹,參以,證人李國端、朱 連珠2人又分別為告訴人的親弟弟、外甥女,與告訴人的感 情也還不錯,足見,證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應不會故意虛 偽不實供述,而對告訴人為不利的證述。再者,證人李國端 、朱連珠2人與系爭3筆土地也沒有什麼利害關係,可見,他 們2人應不會更無必要編飾不實證詞、偏袒被告2人(沒必要 作出對於自己看不出有任何利益的偽證行為)。四、關於上訴書所載不可採的理由:
㈠、關於106年9月11日的錄音內容部分:1、原審於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勘驗告訴人所提出的光碟(他 卷第2頁、第38頁至第40頁),勘驗的結果如下(原審卷第 88頁正、反面):
李愛玉:妳知不知道這邊的地已經過戶給selep(李愛妹) 、tjuku(李秀滿)?就再多說一點,妳是否知道 ?所以妳不知道這已經是李愛妹跟李秀滿的名字了 嗎?
李桂香:我不知道。
李愛玉:妳是否有想過說這兩塊土地是要歸誰? 李桂香:李富祥。
李愛玉:這是妳從心裡所說的話?
李桂香:如果我媽媽死了後說土地、房子就是歸我,由我去 繼承,但我死後,就不知道你們這些小孩子要怎麼 樣。
(這邊是李愛玉一直再問她媽媽說如果她死了,這土地到底 是誰要來繼承?媽媽可能是精神狀態下或是因為李愛玉問她
,而媽媽的回答上並不是那麼的果決。所以媽媽就回答「就 不知道你們了。」,李愛玉在此強調要媽媽說出老大中文的 名字。)
李愛玉:是不是李富祥繼承lizuk跟sadrangadrang的土地? 李桂香:是的。
李愛玉:難道他們沒有跟妳講說土地已經過戶在tjuku(李 秀滿)、gaga惡蔔(嘎嘎是兄姊的敬稱,惡蔔是李 愛妹小名)底下了嗎?地已經在她們名下了嗎? 李桂香:不知道。
李愛玉:是誰不能去拿這邊的土地?
李桂香:媽媽說是老大,如果我媽媽死了,就是由我繼承財 產。
李愛玉:妳都不知道土地都已經過戶在李愛妹跟李秀滿的名 下了嗎?
李桂香:不知道。應該是由老大去繼承。
2、證人李愛玉於原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也證稱:(「問: 妳說妳媽媽的母親死後把財產留給妳媽媽,至於你們這些後 代要怎麼處理不知道?這翻譯是否正確?」是。);(「問 :妳是不是有追問?」是。);(「問:你是不是說快點講 到底是不是要給ciama〈李富祥〉?」對。)(原審卷第89 頁反面、第90頁正面)。
3、證人朱連珠於106年11月10日詢問時另證稱:「據我所如, 為了錄這個音,李愛玉將李桂香偷偷帶出去,還因此坐上救 護車。」(交查卷第48頁)。而證人李愛玉確實在上開錄音 前之106年9月6日將告訴人帶到她位於○○000號家中,並發 生告訴人突然昏厥而請求救護送醫,經判定為輕度呼吸窘迫 (92-94%)的事件,也有台東馬偕紀念醫院(以下稱馬偕 醫院)106年11月21日馬院東醫乙字第1060013789號函暨檢 送之告訴人106年9月6日急診就醫病歷紀錄可稽(交查卷第 50頁至第59頁)。
4、證人李愛玉的錄製時間為106年9月11日(原審卷第88頁反面 ,他卷第38頁至第40頁),之後旋於106年9月18日以告訴人 的名義委請律師將這份錄音(譯文)作為證據,提起本案告 訴(他卷第1頁至第3頁、第38頁至第40頁),可見,106年9 月11日的錄音目的是為了提起本案告訴,而刻意錄製。5、關於告訴人的識別供述能力:
⑴、告訴人於107年10月16日經馬偕醫院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 」(疾病名稱:失智症,障礙原因:退化,障礙部位:腦部 )乙節,有臺東縣政府108年4月23日函暨檢送之告訴人身心 障礙鑑定資料影本(本院卷第49頁至第72頁)、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原審卷第125頁)可佐。
⑵、證人李國端於106年11月10日詢問時也證稱:這一兩年,告 訴人有點失智,回到小朋友的狀況,還說他丈夫去賺錢不回 家,不知道丈夫已經去世(交查卷第47頁);證人朱連珠於 106年11月10日詢問時也證稱:告訴人最近兩年比較嚴重, 走不出家裡,頭腦反覆、語無倫次(交查卷第48頁);證人 李富明也證稱:告訴人講話有時我也聽不懂(原審卷第93頁 正面)、告訴人常常講話會反覆、顛倒(原審卷第94頁正面 )。
⑶、告訴人於107年1月18日受詢、原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確 有「答非所問」乙節,也有筆錄可佐(交查卷第66頁,原審 卷第85頁正、反面)。
⑷、綜合審酌上開所說,可以推知:告訴人於106年9月11日的時 候,由於知的能力有障害,致其講話反覆、顛倒、動搖、不 自然、反常識(明明丈夫已經去世,還說他丈夫去賺錢不回 家),其識別供述能力是否處於正常的狀態,實難認為無疑 。
6、綜合審酌上面所提到的,可以推知:
⑴、告訴人於106年9月11日的時候,業因失智、退化,講話反覆 、顛倒、動搖,甚語無倫次。
⑵、證人李愛玉於106年9月11日錄製告訴人的聲音時,有要告訴 人快點講是不是要給李富祥。
⑶、106年9月11日錄音後,旋於106年9月18日提起本案告訴。⑷、所以,從系爭錄音發聲者(告訴人)的精神狀況(失智、退 化,講話反覆、顛倒、動搖、不自然,甚語無倫次)、證人 李愛玉錄製的原委、過程中對告訴人施加的干擾、作用力( 識別能力有障害者容易受外力的影響及誘導,其被影響性、 被暗示性甚為明顯),及錄製的目的來看,系爭106年9月11 日的錄音內容信用性應認相當的低下,實難以此為被告2人 不利的認定。
㈡、至於告訴人於107年1月18日受詢(交查卷第64頁至第67頁) 、原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原審卷第81頁至第85頁反面 )固有作出對被告2人不利的證述,但審酌告訴人當時的精 神狀態(失智、退化)及應訊時多有答非所問(交查卷第66 頁,原審卷第85頁正、反面)的情形,自難執此識別能力有 瑕疵的證述為被告2人不利的認定,從這1點延伸來看,實無 法直接證明或推認告訴人於104年5至7月間的時候,沒有同 意將系爭3筆土地移轉過戶給被告2人。
㈢、關於證人李愛玉、李富祥2人的證述不足採的理由:1、證人李愛玉、李富祥2人的證述,與客觀上較具信用性的證
人李國端、朱連珠2人的證述相左矛盾,是否具有信用性, 要難認為無疑。
2、本案足以擔保證人李愛玉、李富祥2人證述內容的106年9月 11日錄音內容(他卷第38頁至第40頁,證人李愛玉也證稱: 錄製106年9月11日的錄音,是想要留下證據,證明告訴人如 何說〈交查卷第67頁〉),有上述的瑕疵可指,可見106年9 月11日錄音內容並不足以支撐、輔助證人李愛玉、李富祥2 人證述的信用性。
3、本案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就是證人李富祥(依告訴狀所載〈 他卷第1頁正面〉,系爭3筆土地,都要留給證人李富祥), 但證人李富祥於原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竟表示「不願意 作證」(原審卷第91頁正面),所以從這1點來看,如被告 2人確有作出如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而且與系爭3筆土地 具有最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也是證人李富祥(這樣的話他就無 法繼承或取得系爭3筆土地),為何他竟表示不願意作證, 於公判庭時未作出不利於被告2人的證述內容?自願放棄有 可能對他爭取有利結果的機會?
4、從證人李愛玉於106年9月11日錄製告訴人的聲音後(他卷第 38頁、第40頁,本院卷第87頁反面),於106年9月18日所提 的刑事告訴狀以該錄音內容作為證據對被告2人提告(他卷 第1、2、38至40頁),可見,證人李愛玉與被告2人有明顯 的利害對立關係存在,在這樣的關係前提下,因為她陳述的 虛偽危險性較大,為避免嫁禍他人,應認有補強證據以增強 其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自難單 憑證人李愛玉的證述就遽為被告2人不利的認定。5、檢察官所提的系爭3筆土地的相關移轉過戶書證及申請告訴 人印鑑證明書證(交查卷第4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37頁, 他卷第4頁至第6頁),至多僅足證明告訴人有委託被告李秀 滿去申請印鑑證明,及系爭3筆土地業已於104年5至7月間先 後移轉登記至被告2人名下,實在無法單憑此書證就說被告2 人是未經告訴人同意而擅將系爭3筆土地移轉過戶到自己名 下,當然也無法憑此而印證或擔保證人李愛玉、李富明2人 證述內容的信用性。
6、證人李富明於原審107年11月15日審理時另證稱:(「問: 從100年到102年開始一直到今年4月他〈註:李富祥〉人都 常在山上,有時會回家,是如此嗎?」是,大部分是這樣。 );(「問:他出去的時候是說他不要待在家裡,要跟家裡 斷絕關係、不在家裡了,是在喝醉的情況下講的?」是,因 為他都一直拿不到土地權狀,他好好的跟媽媽講要拿回土地
權狀,不要再放在李愛妹那邊。);(「問:從100年就在 講這種話了?」是。);(「問:所以媽媽2邊都愛,也沒 依照李富祥的要求去跟李愛妹說要把權狀拿回給她?」是。 )(原審卷第96頁反面)。從而,依證人李富明上面所說的 來看,如果告訴人確有將系爭3筆土地移轉過戶給證人李富 祥的意思(原審卷第92頁反面),加上證人李富祥於100年 的時候,就向告訴人提出這種請求了,為何告訴人迄今都遲 未將系爭3筆土地移轉過戶給證人李富祥(從上開四、㈠、 5點來看,告訴人於100年間的時候,識別能力應還算正常 ),可見,告訴人是否確有欲將系爭3筆土地移轉過戶給證 人李富祥,實難認為無疑,從這1點延伸來看,證人李富明 的證述內容應難認為合理,其證述信用性也相當的低下,自 難執此信用性不足的證詞為被告2人不利的認定。7、證人李愛玉、李富明2人指稱被告2人涉犯本案犯罪事實的主 要理由之一就是:依排灣族的習俗是由老大(即證人李富祥 )繼承(原審卷第86頁反面、第94頁正、反面)。但是告訴 人前於93年12月31日就將另一○○鄉○○段00地號土地(面 積:1,850平方公尺),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給被告李 愛妹乙節,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93頁正面)可 參,可見,告訴人並不當然按照所謂排灣族的習俗處理(分 )她的財產。從而,自難以這1點就說被告2人涉有起訴書所 載的犯罪事實。
五、本案的總結:
㈠、縱放被告,毫無疑義是不正義的,但因冤罪處罰被告則是侵 害人權之最,也同樣是不被容許的不正義,防止冤罪既是刑 事審判工作最重要課題之一,經綜合審酌諸般證據結果,如 無法認定犯罪事實時,當然應為無罪之諭知,不宜過度勉強 分析、堆疊不充分、不完全的證據,或跨越經驗、論理法則 界限,驅使主觀臆測及單純想像,以填補證明力不足及不合 理之處(當然也不宜利用微妙歪理及抓住〈被告〉語病的方 式推斷事實),藉以回應「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鐵則,同 時滿足有罪認定應到達「毫無合理懷疑確信程度」之要求。㈡、本案檢察官所提證據,經本院反覆推敲檢視,針對被告2人 被訴犯罪事實,尚難認已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 ,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的判決。
㈢、綜上,原審判決被告2人無罪,並沒有錯,檢察官提起上訴 是沒有理由的,應駁回他的上訴。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李旻蓁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成提起上訴,檢察官
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林信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本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限制檢察官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及違背判例為由方得上訴。如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