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7號
TNHV,108,聲,37,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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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唐儷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正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 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 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楊正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 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卷可稽,則原法院應 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醫上字 第2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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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