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7年度,96號
TNHV,107,聲,96,2019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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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6號
抗 告 人 李權桓(原名謝瓊蘭)
代 理 人 謝銘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棟材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提
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且未提出代理
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莊俊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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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