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375號
TNHV,106,上易,375,201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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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由賢及陳由哲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
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請求廢棄原判決,先位聲明並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就坐落臺南
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612建號建物內如臺南市東南地政
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收件日期字號:106年5月16日東南地所
測字00第00000號)所示編號A、B及C部分第三人占有,予以排除
;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106年5月8日民事追加起訴狀(見原審訴字卷第81頁)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審
法院於106年11月24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萬8,900元,
上訴人復於108年1月2日民事準備書狀中,就備位聲明擴張為「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其中100萬元自原審106
年10月1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見原審訴字卷第165頁)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餘200萬元自108年1月2日民事準備書狀(見本院卷三
第83頁)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三第83頁);惟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
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審法院係以
上訴人先位聲明中之建物於106年度之總現值123萬8,900元定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見原審補字卷第45頁),惟依上開說明,上
訴人暨於本院審理中將備位聲明自100萬元擴張為300萬元,自應
以其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擴張後之300萬元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6,050元,上訴人已繳納1萬
9,914元,應再補繳2萬6,13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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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