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尚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尚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受刑人李尚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最高 法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