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76號
TNHM,108,聲,376,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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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搌(原名林炳基)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搌前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8 年5月3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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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