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66號
TNHM,108,聲,366,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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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尤凌薇(原名尤巧伶)
選任辯護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所犯殺人罪,業經第一審判決 有期徒刑15年,聲請人無父母,剩兄弟姊妹,不離不棄,聲 請人想回去陪她們及孩子,聲請人掛心很多事,是個受傷的 女人,請本院給個機會,聲請人不會逃亡,想執行完快快回 家團圓。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尤凌薇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犯後駕車前往屏東,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涉犯重罪而逃亡 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羈押 之要件,被告犯後企圖自殺,且罹患重度憂鬱症,需服用藥 物睡覺,為保全被告生命、身體安全,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處分被告羈押在案。
㈡本案被告殺人動機係預謀犯案或一時激情衝動犯案,固尚待 釐清,然其殺人之事實已無疑問,如本院前述羈押理由所示 ,被告所犯係重罪,犯後服藥企圖自殺,醒來後又收拾東西 ,藏匿兇刀,再駕車前往屏東,直至警方認其涉嫌,始出面 投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當無疑問,被告之行為 ,合於上述羈押原因無誤。被告雖以上述理由,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惟被告前在八大行業工作,家人對被告似乎沒有約 束力,有何方法足以擔保被告再無想不開而自殺,或於他人 掩護下逃亡,被告均未提出,現階段本院亦查不出其他方法 可得替代羈押,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其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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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