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68號
TCHV,108,抗,168,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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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8號
抗 告 人 徐偉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萬炳宏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
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 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 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 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下稱本案)之承辦法官夏一峯於民國106年4月15日曾參加 元照出版社與月旦法學雜誌社所舉辦之醫事法研討會(下稱 醫事法研討會),並發表醫療資訊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 而本案之原告曾以其及他人名義經營元照出版社、月旦法學 雜誌社等事業集團,足見承辦法官與本案被告有相當程度之 交誼。況107年4月10日開庭之際,承辦法官訓斥抗告人之訴 訟代理人周欣宜律師,指摘抗告人「落入主觀,處理事情不 周延」,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原法院以:承 辦法官雖曾為該醫事法研討會之與談人,然該研討會之主參 單位為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台中市醫事 法學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承辦單位為中興大學法律學 系校友會,元照出版社僅為協辦單位。況機關、學校、公司 行號所舉辦之研討會,均由承辦員工負責連絡事宜,鮮少由 負責人親自為之,故難以承辦法官參與該研討會,遽認其與 協辦單位之負責人有私交或為故舊,並進而指摘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此外,經調閱本案卷證,該107年4月10日之言 詞辯論期日,抗告人並未到庭,由承辦法官與抗告人委任律 師周欣宜之對話內容觀之,亦無指摘抗告人或其委任律師之 意,因認抗告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 以駁回。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無非以承辦



法官與本案被告有交誼於先,復於審理中無端指摘伊顯有偏 頗為由。經查,本案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僅記載 兩造訴訟代理人所為陳述及就爭點整理內容之確認。有本案 卷宗足稽。再就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加以勘驗,其內容顯示 承辦法官之曉諭僅於1分51秒至3分27秒間對抗告人委任律師 稱:「沒關係,沒關係。因你中間才出來,我先前有跟徐先 生(指抗告人),他也是有資格的嘛,即便是有法律的這個 ,但是碰到個人案件時候,怕有時候會落入主觀,那時候處 理事情上面怕不夠周延…我只是希望他自已考量,…但是我 們希望能把問題點切出來…。」,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憑 ,此應係訴訟指揮權正常之行使。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 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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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