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23號
TCHV,108,再易,23,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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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何信安 
再審被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核訴訟標
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2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200 元×面積81平方公尺=16,200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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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