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資格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8年度,3號
TCHV,108,再,3,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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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莊榮兆



再審被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特別代理人 許革非
再審被告  陳俊華
      趙水章
      封德台
      許文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董事資格無效事件,對於民國92
年1月29日本院89年度上字第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
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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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