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陳秋吉
陳義南
陳再發
陳叁泉
陳錦清
陳金定
陳四川
陳金川
魏阿義
魏阿郎
魏國安即魏財
陳麗珠
陳玉梅
蔡魏秀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皙滄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 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 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 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 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人如逾期未予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