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易字,107年度,33號
TCHV,107,建上易,33,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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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被 上訴人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8年 6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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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柳彤齋食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