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204號
TCHV,107,上,204,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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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張永裕
訴訟代理人 張陳八
上 訴 人 張永源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張笨

法定代理人 張永城
訴訟代理人 張錫坤
      林世祿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6號民事訴訟上訴最高法院,於最高法院裁判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張笨為兩造祖先(第13世),張笨之子為張然、張曲成( 第14世),原審法院83年度員簡字第23號、83年度簡上字第 32號,上訴人等二人之父張春常前對公業起訴請求確認派下 權存在敗訴判決確定,惟本院另案106年度上字第36號以原 審法院83年度員簡字第23號民事判決及原審據以判決上訴人 勝訴之證據憑信性容有可疑,而判決確認張仁宗張仁道祭祀公業張笨之派下權存在。是本件爭點:⑴上訴人提起本 訴訟,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既判力、爭點效之拘束? ⑵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笨之派下權是否存在?有 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6號上訴最高法院之裁判為據,為免 裁判兩歧,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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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