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金上字,105年度,4號
TCHV,105,金上,4,2019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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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即追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樑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楊懷慶律師
追加被告  何錦全

被 上訴人 游文元
訴訟代理人 施秀鑾
被 上訴人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
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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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