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即追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樑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楊懷慶律師追加被告 何錦全被 上訴人 游文元訴訟代理人 施秀鑾被 上訴人 莊東鈐 吳玉津 吳玉婷 吳玉如 張桂蘭 何志賢 周慧君 周韶霈 周盈辰 王文君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上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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