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74號
TCHM,108,重附民,74,201905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被   告 吳政衛
上列原告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二、四、㈡㈢部分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 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被告係以原告臨時管理人身分,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2年度重訴字第815號對訴外人黃建智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暨同意黃建智取回新臺 幣208萬4,000元擔保金為由,認犯刑法背信罪責,故原告以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一、四、㈠部分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此部分並經 本院以內容繁雜為由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原告另以「事 實及理由」二、四、㈡㈢部分關於被告利用假扣押將原屬原 告所有之門市及資產無權占有使用及變更營業所及同意被告 本身取回假扣押擔保金新臺幣1,000萬元部分,則均與本案 刑事認定之背信罪責無關,此非原告得利用本案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得主張之範圍,此部分起訴自屬不合法,揆諸前開 規定,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