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76號
TCHM,108,聲,97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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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勝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勝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勝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3670號函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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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