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任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任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任杰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1月、3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36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