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邦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邦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邦騰因政府採購法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 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劉邦騰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 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 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 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 必要。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 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刑,遭剝奪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 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以修 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為有利,是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 ,定其應執行之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又新修正刑法第50
條第2項既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受刑人劉邦騰因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經本院 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 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5所示之罪,為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 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屬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於108年4月26日請 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 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1 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受刑人劉邦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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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政府採購法 │ 政府採購法 │ 貪污治罪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 有期徒刑3月(5次) │ 有期徒刑2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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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04.03 │ 97.12.30 │ 96.12.29 │
│ │ │ 98.11.12 │ │
│ │ │ 98.11.24(2次)│ │
│ │ │ 96.12.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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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字第20101號等 │字第20101號等 │第785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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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6│103年度上訴字第136│104年度重上更(一) │
│事實審│ │2號 │2號 │字第7號 │
│ ├────┼─────────┼─────────┼─────────┤
│ │判決日期│ 104.12.09 │ 104.12.09 │ 106.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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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法院 │ 中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6│103年度上訴字第136│107年度台上字第156│
│判 決│ │2號 │2號 │8號 │
│ ├────┼─────────┼─────────┼─────────┤
│ │確定日期│ 104.12.25 │ 104.12.25 │ 10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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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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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 │
│ │字第1512號 │字第1512號 │字第14445號 │
│ │(編號1-3定應執行 │(編號1-3定應執行 │(編號1-3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3年7月;10│有期徒刑3年7月;10│有期徒刑3年7月;10│
│ │7執更5729) │7執更5729) │7執更572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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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劉邦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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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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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 政府採購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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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11月20日至決標│97年11月20日開標日│ │
│ │後隔日 │前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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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7855號等 │第7855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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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711號│99年度訴字第271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0.03.30 │ 100.03.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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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訴字第2711號│99年度訴字第271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7.11.20 │ 107.11.20 │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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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臺中地院108聲732 │ │
│ │ │號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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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 │ │
│ │字第350號 │字第351號 │ │
│ │ │(108執更168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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