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44號
TCHM,108,聲,944,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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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明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明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 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 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 ,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 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 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 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徐文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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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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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2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101.11.18至101.11.23 │101.11.20 │101.11.22至101.12.03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7529號、102年度偵字第│27529號、102年度偵字第│27529號、102年度偵字第│
│ │10293號 │10293號 │10293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 │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 │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 │




│實│ │1271號 │1271號 │1271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12.19 │102.12.19 │102.12.19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 │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 │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 │
│決│ │1271號 │1271號 │1271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12.19 │102.12.19 │102.12.19 │
│ │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995號(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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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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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09.14至101.09.19 │101.09.15至101.09.19 │101.09.17至101.09.1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9331、23043號 │9331、23043號 │9331、23043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3.07 │108.03.07 │108.03.07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03.07 │108.03.07 │108.03.07 │
│ │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不得上訴)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535號(附表編號4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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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