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宗欽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宗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宗欽前犯肇事逃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290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1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伯 道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廖 次 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