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23號
TCHM,108,聲,823,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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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柳庚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案號:108年執更字第178號,裁
定案號: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20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柳庚明(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 以:受刑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販賣二級毒品判決2 年, 並於105 年12月22日於台北監獄服刑完畢,殘刑剩10月7 日 。而在假釋期間,分別於106 年3 月10日吸食二級毒品判3 月(台中地院106 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106 年3 月7 日 販賣二級毒品判3 年10月(台中高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90號 )、106 年3 月4 日販賣二級毒品判3 年8 月(台北地院 106 年訴字第348 號),以上三次犯罪均是假釋中再犯,而 殘刑於107 年8 月23日在台中看守所執行完畢,受刑人接續 本刑執行的執行指揮書是否為累犯部分應該為「否」,初犯 於假釋中犯罪的部分應該是再犯,而非累犯,檢察官指揮書 此部分誤載可能影響受刑人得報假釋之權利(因累進處遇之 規定,再犯二分之一即可報假釋,累犯則需三分之二),如 若無法處理,請並指導受刑人應如何辦理云云。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 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 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 科刑裁判。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故除法 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 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 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 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04號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執更字第178號執行指揮書 指揮執行,業經本院調閱107年度聲字第2204號案卷及108年 度執更字第178號案卷核閱無訛。細繹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 意旨,並未指明檢察官本於上開確定裁定所為執行之指揮有 何違法或不當,僅對於執行指揮書備註欄所載「1.是否累犯 :是。」認其所犯與累犯條件不合而有所疑義。惟觀諸本院 107年度聲字第2204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中簡字第1506號判決、附表編號2本院107年度上訴 字第90號判決(第一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 1041號判決)等科刑判決,均認受刑人所犯合於累犯條件而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有上揭裁定、判決附卷 可稽,檢察官依上揭裁判書為執行指揮書之記載,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無執行指揮不當之情事,其聲明異議意旨謂指揮 書備註欄關於累犯部分有誤載可能並致影響其聲請假釋之權 利云云,難認有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受刑人於判決 確定後對於所犯是否合於累犯加重規定有所爭執,應循非常 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或累犯記載是否影響累 進處遇提報假釋限制,均非聲明異議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又受刑人另所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 (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85號、第三審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業經檢察官另核發107年執 助字第2460號之1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雖接續於本件指揮 書之後執行,然非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之客體,且與本件分 屬二事,亦非本件所得審究,並此指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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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