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6號
TCHM,108,上易,6,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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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濬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
字第922 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75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其子與丙○○之子一同上游泳課而與丙○○相識 ,並曾多次前往丙○○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段 000 巷00弄00號住處。詎乙○○因需款孔急而一再向丙○○ 調借款項未果,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9 時許,又前往丙○ ○上址住處,欲向丙○○調借現款,丙○○仍未答允,乙○ ○竟趁丙○○進入廚房沖泡果醋擬招待乙○○之際,一手掐 勒丙○○頸部,另一手持自備之電擊棒(未扣案)朝丙○○ 之背部電擊,致丙○○受有後背擦挫傷、顏面瘀挫傷、雙下 肢瘀挫傷之傷害,復向丙○○恫稱:若不出借新臺幣(下同 )70萬元,不會放過「忠忠」(即丙○○之子暱稱),且以 持刀之手勢恐嚇丙○○不能將此事外洩,否則將對丙○○及 其子行兇,丙○○因而心生畏懼,無奈表示同意乙○○之要 求,惟仍與乙○○周旋至當日中午時分,並懇求乙○○讓其 外出用餐,乙○○乃與之一同至丙○○上址住處○面余○發 經營之「發○海鮮粥」店內,余○發雖見丙○○臉頰、眼睛 出現血絲且神色有異,然因尚有乙○○在場而未多加聞問, 丙○○亦懼於乙○○先前所為言行而不敢對外求援,待用餐 完畢後,丙○○因甫遭乙○○以上開方式威嚇其出借款項仍 心有餘悸,深恐若不出借,乙○○會對其及其子不利,故不 得已於同日14時19分許,同意自行前往臺中市○○區○○路 ○段00號之台新國際銀行北臺中分行臨櫃無摺領取70萬元, 並要乙○○回家等候通知再至家中取款。俟丙○○於同日14 時40分許過後攜款返回上址住處途中,即以電話聯絡被告取 款,而經丙○○於外出領款途中以電話通知前來之其堂弟陳 ○助亦早在該處等候,丙○○即於陳○助在旁陪同之情形下



,在上開住處庭院將裝有7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袋交付乙○○ ,乙○○則簽寫借據1 紙,並由陳○助於該借據上簽名見證 ,乙○○因而即以上開強暴、脅迫之方式,強使丙○○出借 現款而行無義務之事。嗣丙○○於翌日(29日)前往「發○ 海鮮粥」向余○發詢問該店監視器有無正常錄影及吐露前揭 在住處遭乙○○施暴之事,並委請余○發為其拍攝背部傷勢 照片,另告知友人石○華上情,經石○華帶同丙○○至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告訴人丙○○( 下稱告訴人) 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是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規定,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證據。惟該 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 否之證據,但仍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印證被告 、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 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 4383號、99年度臺上字第6467號、第4029號、第2896號、第 2339號判決意旨參照)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 下稱被告) 矢口否認以強暴或脅 迫等不法手段向告訴人索取70萬元之情事,辯稱:告訴人所 述有很多是說謊,她講的很多都不是事實,檢察官起訴的強 盜罪嫌、地方法院判決的恐嚇取財罪,均不是事實。案發當 日伊係單純依約前往告訴人住處借錢,但伊實際上僅拿到10 萬元,伊並未以手掐脖子、持電擊棒電擊等方式對告訴人施 暴,倘若告訴人確有遭伊強迫索款,何以當日告訴人數次進 出住處、在「發○海鮮粥」用餐、自行駕車至銀行領款及證 人陳○助在場等時機均未呼救。伊未犯罪,是告訴人設計陷 害誣告的。當天伊只是去借錢,告訴人要我寫借據,還跟伊 談利息、還款,怎可能是強盜或恐嚇取財云云。辯護人則為 被告辯護略以:若如告訴人所述被告當天至告訴人住處之目 的是要強取財物,事先也備妥電擊棒,何以不壓制告訴人之



後直接搜刮告訴人家中財物或是強押告訴人出外提款,何需 又同意讓告訴人單獨外出提款,在約定時間返回她住處取款 ,還陪告訴人外出用餐,豈不徒增告訴人有向外求援或是報 警的風險;且告訴人脫離被告掌控後大可以直接向學校反應 或將兒子直接帶離學校放在安全之地,又何須應被告要求到 銀行領取70萬元交付被告,況告訴人既然能夠撥打電話要求 證人陳○助前去告訴人住處擔任見證人,還要求被告在收受 款項後寫借據,顯然告訴人基於主控的地位,足見告訴人的 指述內容有諸多不合情理之處;又證人陳○助是告訴人的表 弟,其所為證述內容很有可能因為聽聞告訴人轉述所以刻意 捏造,順應告訴人所述,憑信性確實有所懷疑;另證人石維 華證述內容,也只能夠證明有受告訴人的通知並陪同告訴人 到醫院驗傷及到警局報案的過程,無從證明被告是否有本案 的犯行;證人余○發之證述內容也只能證明案發當日看到告 訴人的臉色不佳,還有隔天告訴人有要求其提供店內的監視 器,其有協助拍攝照片;而告訴人提出的相關診斷證明書, 也無法證明傷勢就是被告所為;且依被告提出之相關資料, 被告從認識告訴人之後,有陪同告訴人參加同學會,告訴人 忘記保險箱密碼,被告亦有找廠商幫忙開鎖,還協助告訴人 去學校處理事情,告訴人也曾經跟被告出遊,邀約被告參加 小孩的生日聚會,請被告幫忙接送小孩,所以被告跟告訴人 結識後,往來密切,相處熱絡,告訴人在104 年1 月13日還 有發送簡訊跟被告表明沒有辦法借款給被告的原因,希望不 要影響跟被告之間的友誼,故被告辯稱案發當天是因為告訴 人通知被告可以借款,被告始前往告訴人住處,之後有應告 訴人要求寫借據及取得10萬元款項離去,應較為可採等語。二、被告有以手掐勒告訴人頸部,及以電擊棒朝丙○○之背部電 擊成傷與出言脅迫之情事:
㈠查被告如何於前揭事實所載時地以一手掐勒告訴人頸部,另 一手持自備之電擊棒朝告訴人之背部電擊,致告訴人受傷, 復向告訴人恫稱:若不交出70萬元,不會放過其子;且以持 刀之手勢恐嚇告訴人不能將此事外洩,否則將對告訴人及其 子行兇,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表示同意被告之借貸要求, 嗣無奈即前往銀行領取現款70萬元交付及簽立借據為證乙節 ,迭據告訴人於檢察官偵訊與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訴與證述 綦詳。被告亦坦承其於104 年4 月28日9 時許,有前往告訴 人上址住處向告訴人借款,並於中午時先與告訴人一同至告 訴人住處○面之「發○海鮮粥」用餐,嗣告訴人於同日14時 19分許至銀行領款後,即於14時40分許以電話通知其至告訴 人住處庭院拿取現金,及簽寫借據由證人陳○助見證之事實



,惟辯稱係告訴人同意出借,其並未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脅迫 。
㈡被告雖否認有以手掐勒告訴人頸部,及以電擊棒朝丙○○之 背部電擊成傷與出言脅迫等情事。惟此除經告訴人一再堅決 指稱確遭被告施以上揭強暴脅迫外,告訴人於案發後先後於 104 年4 月29日、4 月30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光明 中醫診所,經診斷受有後背擦挫傷、顏面瘀挫傷、雙下肢瘀 挫傷之傷害,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光明中醫診所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考(見警卷第9 頁至第10頁), 復有光明中醫診所檢送之病歷資料1 張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106 年7 月6 日院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病歷 資料1 份、照片6 張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6頁、第88頁至 第95頁)。且經原審將警卷第13頁、原審卷第95頁被害人之 背部傷勢照片(下稱相片1 及2 )及警卷第14頁、原審第93 頁被害人頭部、頸部之傷勢照片(下稱相片3 及4 )送請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㈠「被害人之背部傷勢是否可能為電擊 棒電擊所導致」、㈡「被害人頭部、頸部傷勢是否可能為手 掐脖子(掐住頭部)所導致」,據該所函覆鑑定結果認:㈠ 「被害人之背部傷勢是否可能為電擊棒電擊所導致」之研判 意見為:①依相片1 及2 :傷口觀察及研判結果:A . 符合 為背部位受傷。B . 有多個(至少七對)等距離雙點狀之擦 挫狀型態傷。符合為電擊棒金屬等距兩極放電擊針之前端在 接觸體膚之型態傷。C . 另有背腰脊椎中線有新近挫傷狀痕 跡。應為鈍創所致。②再依據現場遺留之電擊棒零件符合為 電極棒之尖端放電殘留之鐵皮狀物等,支持此類電極棒在放 電端尖端間有等距之尖端物接觸體膚時造成之型態傷,支持 被害人之背部傷勢照片,應可能為電擊棒電擊尖端接觸體背 皮膚所導致之傷勢。③一般人自為亦不易造成此類型態傷。 ㈡「被害人頭部、頸部傷勢是否可能為手掐脖子(掐住頭部 )所導致」之研判意見為:①依相片3 及4 及被害人主訴: 被告勒伊脖子導致臉部、口、鼻至脖子全部充血及脖子抓痕 。②依據法醫學經驗法則,傷口觀察及研判結果為被害人頭 部、頸部之傷勢,呈現局部充血並集中於左側臉、左側頸部 合併有挫擦傷及點狀出血點。再配合相片1 、2 照片背部中 線有鈍挫痕,符合為由後方頂住背部並以左手掐脖子(掐住 頭頸部)所導致之結果。有該所106 年12月1 日法醫理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附之鑑定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87 頁 至第190 頁背面),是以,告訴人指述遭被告以手勒頸及持 電擊棒朝其背部電擊之情節,既得以通過客觀專業之檢證、 論斷,更可排除虛偽作假、自導自演之可能,是證人即告訴



人之上開指訴與證述已屬信而有徵。
㈢按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述,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 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 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 論罪科刑之依據。惟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 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之犯罪 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 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但以此 項證據與被害人之指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 ,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 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 為補強證據之資料(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508號、 107 年度台上字第48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前 揭以強暴脅迫向告訴人要求出借現款之事實,除有告訴人上 開信而有徵之指訴與證述外,並經:
⒈證人即告訴人堂弟陳○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4 年4 月28 日告訴人有打電話給伊,講話斷斷續續,不像一般講話的口 氣,聽起來很緊張,告訴人叫伊去告訴人住處陪告訴人,伊 就去告訴人住處,伊那天看到告訴人臉有受傷、鼻子有血跡 ,但前幾天與告訴人見面時,告訴人並未受傷,當日伊跟告 訴人先見到面後,被告就閃進庭院,伊有關心告訴人的狀況 ,因為告訴人受傷,被告進來後有跟告訴人要錢,但伊不知 道雙方之間是什麼糾紛,當時伊有看到告訴人拿一個紙袋, 當下不知道紙袋內裝什麼,後來才知道裡面是裝70萬現金, 伊有親眼看到被告拿走紙袋,伊當時距離被告約1 、2 公尺 ,且有聽到被告對告訴人說「我今天就要用錢」,伊好像有 聽到擄人勒贖、簽借據什麼的,告訴人有叫該名男子寫借據 及留資料,然後就叫伊當見證人,當下告訴人要跟該名男子 核對身分證,該名男子稱沒有,不久便離開,該名男子離開 後伊有關心一下發生什麼事,告訴人表示該名男子是告訴人 兒子同學的爸爸,被錢逼瘋了所以把歪腦腦動到告訴人頭上 ,還說那名男子以告訴人之兒子威脅告訴人、告訴人身上的 傷是那名男子造成,前幾天伊看過告訴人臉上並沒有傷,當 日伊陪告訴人到晚上9 、10點,確認門都上鎖後才離開,伊 有問告訴人為何要那名男子寫借據,告訴人說要該名男子留 下資料,當日下午伊似乎有聽到告訴人跟該名男子聊到伊姪 子的名字,伊才覺得奇怪,後來才知道那名男子是要以伊姪 子威脅告訴人等語(見偵卷第18頁及背面、第34頁及背面) ,及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104 年4 月28日下午2 時許, 伊有接到告訴人之電話,告訴人請伊趕快到告訴人身邊,不



要離開告訴人,告訴人在電話中之語氣不對勁,非常驚恐, 從小到大伊沒有聽過告訴人那樣的音調,伊便馬上趕過去告 訴人住處,因為事情完全不對勁,伊到告訴人住處門口等待 不久,告訴人即開車過來並開門,伊就先進入告訴人住處庭 院,伊當時一看到告訴人就發現告訴人臉上有受傷,一點一 點類似血痕,脖子上有瘀青、勒痕,被他人凌虐過的樣子, 伊有問告訴人發生什麼事,告訴人很害怕都不敢講,不久後 在庭被告就從門邊跟著進來,伊等沒有進入屋子,就在外面 庭院,被告一進來就對告訴人說「錢呢?錢呢?」,趕著向 告訴人要錢,伊當時不知道事情狀況,所以伊都沒有講話, 只是在旁邊看,伊原本看到告訴人手拿牛皮紙袋,不知道裡 面是什麼,因為雙方後來將牛皮紙袋打開且有點鈔的動作, 伊才看到紙袋裡面有7 小疊現金,清點完後告訴人即交給被 告,被告拿到錢急著想走,告訴人對被告說「你早上那樣是 刑事案件」,然後用手比掐脖子的動作,當時被告的口氣跟 態度蠻差的,告訴人有點像在道德勸說,並跟被告講說要寫 借據,一開始被告拒絕,告訴人就跟被告講說這樣比較好, 講了2 、3 次,被告可能看伊也在場,才留下來寫借據,寫 借據的過程也是心不甘情不願,點錢時伊有看到裡面是70萬 元的量,伊想借據寫了,伊就當見證人,伊當時在場有聽到 雙方講到刑事案件、擄人勒贖,且被告有提到伊姪子的名字 ,被告表示了解小朋友的作息,雙方不斷爭執,不斷提到這 些話語,告訴人一直在對被告道德勸說,一直到被告離開前 伊都在告訴人旁邊,被告離開時是將裝有現金之牛皮紙袋整 袋拿走,直到案發當天晚上,告訴人經過休息,且小朋友也 接回家,確定門都關上,告訴人才私底下慢慢告知伊當日白 天發生的事情,告訴人提到被告一開始進來是要借廁所,然 後從廁所出來講沒幾句就要借錢,因為告訴人沒有錢,被告 就掐告訴人脖子,就是有要取告訴人性命的動作,過程中被 告一直以告訴人之子來威脅告訴人,告訴人因此去領錢,並 找空檔打電話給伊等語(見原審卷第146 頁至第155 頁)。 ⒉證人即「發○海鮮粥」老闆余○發於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是否曾經營發○海鮮粥?)是,地址是在○○區○○○ 路000 巷0 號。」、「(問:上開發○海鮮粥地址是在名○ ○○的附近?)我的店就是在名○○○的○樓,丙○○的家 是在○○○○的○面,她是常客。」、「(問:104 年4 月 28日丙○○有與一名男子在近中午時到發○海鮮粥吃東西? )有。」、「(問:為何對該日有印象?)因為丙○○平常 來時都會跟我打招呼,但案發當天她來時沒有打招呼、臉色 也很不自然,看起來很像生病,我煮了2 碗粥,丙○○有吃



、陪同的男子沒有吃,丙○○的臉有一點一點紅斑。」、「 (問:當天你有無跟丙○○對談?)沒有,我感到那天丙○ ○很恐慌,我覺得很奇怪,第二天她就來找我,問我可不可 以給她店內監視器,我問她為何,她說她昨天有發生被人挾 持的事情,她說她差點沒命,然後她拜託我們幫她拍後背, 我看到她的後背有很大的傷疤紅色斑點。」、「(問:【提 示警卷照片編號1 、2 、3 、4 、5 、6 】那些照片是你照 的?)1-4 丙○○受傷是我們照的。」、「(問:丙○○有 說如何受傷?)她說她是被電擊棒弄傷的,弄傷她的人就是 與她一同前往發○海鮮粥的男子。」、「(問:當時她們在 吃粥的氣氛?)他們沒有對談,看起來很不自然,丙○○也 不像平常一樣跟我打招呼,丙○○一直看著我。」、「(問 :你有無看過那名男子到發○海鮮粥吃粥?)印象中沒有, 只有丙○○帶來那一次。」、「(問:丙○○說她跟那名男 子為何關係?)事後丙○○說是她兒子游泳課同學的家長。 」等語(見偵卷第55頁及背面),及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 :「(檢察官問:你是否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名 ○○○的○樓經營一間叫發○海鮮粥店?)是,是我經營的 。」、「(檢察官問:【提示警卷第13頁編號1 、編號2 照 片】這兩張傷勢的照片,這個是你所拍攝的?)是。是我跟 我太太一起拍攝。」、「(檢察官問:這是拍攝誰受傷的照 片?)丙○○小姐。」、「(檢察官問:那請你講一下拍照 前一天即4 月28日中午發生的情形?)4 月28日那天她來的 時候,我是煮麵,煮麵的時候我端過去的時候,因為我一近 看的時候我自己感覺陳小姐好像生大病一樣,她的臉色很奇 怪,又很嚴肅,她平常都會跟我打招呼,說『余老闆、余老 闆』,就那一天她沒有跟我打招呼,我突然間覺得她有點嚴 肅,或者生病,我也不想去打擾她,她帶著一個我感覺是朋 友的人就坐著吃,我煮了兩碗,就那一天她有吃,我感覺她 臉色很奇怪,像生病一樣,後來我就跟我太太說『大姊是不 是好像出麻疹一樣,好像有生病的感覺』。」、「(檢察官 問:出麻疹起紅疹子嗎?)是蕁麻疹,臉色包括眼睛都一點 血絲,然後我就不敢再問。第二天,我在開張的時候,因為 我賣中午跟晚餐,第二天的時候,陳小姐就過來跟我講說我 的監視器有沒有在錄,我說有,我的監視器很正常,她就跟 我直接講說她有被挾持,然後毆打的情況,我說我監視器可 以提供給她,然後她就跟我講說可不可以幫她拍背後的傷勢 ,我就跟我太太,那時候還在整理,剛好整理桌子,還沒有 人的時候,我就幫她拍,就這樣。」、「(檢察官問:你剛 剛提到說你覺得她臉色不對勁,怪怪的,你還問一下你太太



說丙○○有沒有出麻疹,你是否可以形容一下怎麼樣,因為 我看告訴人臉很白,怎麼樣的情形出麻疹?)我是覺得臉上 有血絲,然後好像生大病的感覺。就是臉頰有血絲,眼睛附 近也有。」、「(檢察官問:除了臉部、眼睛有紅疹子之外 ,還有沒有其他的?)因為我那時候當時只有看她的臉部, 我認為她那時候好像生一場病一樣,因為她前一、兩天還好 好的來我這裡,就那天突然這樣,我自己就覺得很反常,因 為陳小姐她是我的常客,她都很照顧我的生意,跟我經常買 ,我特別注意她的臉色。」、「(檢察官問:她同桌有一名 男子乙○○,這名男子你在那次中午吃飯之前,是否見過他 ?)沒有,因為我印象有兩個人進來,我很深刻的是一男一 女,然後我是不清楚被告他的面貌,因為他背對我。」、「 (檢察官問:乙○○在案發之前你是否認識?)不認識。完 全不認識。」、「(檢察官問:你說隔天丙○○請你幫她調 監視器,然後有請你們幫她拍照,她當時是怎麼敘述她受到 怎樣的傷?)她是隔天才來,她講說她昨天是被挾持、毆打 ,用電擊棒,就這樣子跟我講一下,然後我跟我太太講說剛 好陳小姐昨天臉色很難看,就感覺得出來,我太太就過去問 她說在哪裡,她說這邊全身都翻過來,我就跟我太太就在我 們店裡面就直接拍起來,她說幫她拍,我就給她拍起來。」 、「(檢察官問:丙○○有沒有說就是昨天來跟她一起用餐 的那個男子挾持她?)對。因為她有跟我講說監視器有沒有 正常,我說有。」、「(檢察官問:後來你們有沒有調到監 視器?)有。」、「(審判長問:有沒有拷貝給陳小姐?) 我有提供給警察局,我沒有留底。」、「(檢察官問:除了 臉部還有你拍的背部照片之外,你有沒有觀察她的頸部有受 傷?)有,第二天她過來給我們看的時候,我們拍背部、頸 部都有一點點,還是都有。」、「(檢察官問:頸部有什麼 ?)好像也是紅紅紅紅腫腫,臉跟正常的臉也不太一樣。 」、「(檢察官問:但是你們只針對背部拍過兩張照片?) 對。」等語(見原審卷第159 頁背面至第162 頁背面)。 ⒊證人即告訴人朋友石○華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是否 在104 年4 月29日與丙○○前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是 ,日期我忘了,我只記得是丙○○出事的隔一天。」、「( 問:事發經過?)丙○○在出事的隔一天打電話給我說她昨 天有人要傷害她,她差點沒命,我就騎機車去她家,感覺她 受到很大的驚嚇,我看她桌上都是衛生紙擦過的血跡,丙○ ○跟我說是乙○○要跟她要錢,然後就進去屋子勒住她的脖 子,還拿電擊槍弄她,我問丙○○為何不報警,她就開始哭 ,說她受到很大驁嚇,我就叫她趕快去驗傷報警,她當時無



法開車,我就開車帶她去中國醫藥學院驗傷,並帶她去派出 所報警。」等語(見偵卷第47頁及背面),於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稱:「(檢察官問:被告乙○○、告訴人丙○○是否認 識?)都認識。」、「(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在104 年4 月 29日接獲丙○○的電話,告訴你說她有遭到一些不好的事情 ?)有。」、「(檢察官問:你講一下那大概是上午、中午 還是下午接到電話,電話中跟你講了什麼?)時間我忘記了 ,但是好像事發的隔天,她打電話給我,她說她昨天受到很 大的傷害,差一點死掉,然後我說怎麼可能,然後我就趕過 去了。」、「(檢察官問:你就去丙○○家?)對。」、「 (檢察官問:你到了她家,看到了什麼情形?)就是她很驚 恐,就是六神無主。」、「(檢察官問:身體呢?你看到她 有沒有什麼外表上的傷勢?)好像在桌上有一些衛生紙,好 像有點血跡,反正她就把情形大概跟我講一下,我就說『妳 趕快去醫院檢查一下身體,或者去驗個傷』,我帶她去的, 我很確定,好像中國醫藥大學的急診室,後來又帶她去拿驗 傷單,後來去報案,就這樣而已。」、「(檢察官問:你當 天到她家,你說看桌上有她血的衛生紙之餘,你看她的外表 ,她的臉,有沒有什麼樣的外傷,你有沒有去注意?)我真 的忘記了,不過我記得她好像有掀後背給我看到,好像類似 什麼傷害,瘀血還是什麼的。她是掀給我看,臉上的話就是 驚恐而已。」、「(檢察官問:她掀後背給你看,她有沒有 跟你講後背的傷是怎麼來的?)就是可能是前一天的傷害。 」、「(檢察官問:是打傷、毆傷?)我不知道,因為我沒 有看到現場,我只是據她跟我說,但是已經快兩年了,我不 記得了。她當時很驚恐就是了。」、「(檢察官問:你在 105 年5 月30日有去地檢署作證過,那個時候講的距離案發 時間比較近,當時就是根據當時的記憶去陳述的?)對。事 實只有一樣而已。」、「(檢察官問:你在105 年5 月30日 作證是說,丙○○跟你講乙○○要跟她要錢,然後進去屋子 有勒她脖子,還拿電擊槍弄她,你有問丙○○為何不報警, 然後她就開始哭?)對對、是。」、「(檢察官問:這段話 確實是當時丙○○跟你講的?)是。」、「(檢察官問:後 來是怎麼去看醫生,騎車開車一起去還是怎麼樣?)開車去 的,好像是用她的車子,我忘記了,反正我開車載她去的。 」、「(檢察官問:所以看完醫生之後就去報警?)就是松 竹路那邊北屯區公所隔壁那個派出所。」、「(檢察官問: 她有沒有跟你講說她沒有馬上去報警的什麼顧慮?)我印象 中就是她受到極大的驚嚇。」、「(檢察官問:有沒有提到 家人,或是什麼遭到什麼威脅,或是什麼的顧慮,所以他沒



有馬上報警,還要找你幫忙?)我想想看,反正我就是接到 她的電話,我就趕快過來,看看她怎麼回事,然後我第一個 反應的時候,她就把這情形告訴我,我就說這麼嚴重,怎麼 會這樣,我問她為什麼不昨天就去,好像那時候就有點爭執 ,她說『我已經受到這樣的驚嚇,我還有能力去嗎?』,大 概就是這個意思,然後我就開車載她去醫院,還有去警察局 。」、「(檢察官問:案發當時,她有沒有跟你講對方,攻 擊她的就是乙○○?)電話裡面是沒有講,因為她也沒說什 麼,她說就是很嚴重,我就趕快過去,到現場她才這樣告訴 我的。」、「(檢察官問:被告你本來就認識?)認識。」 、「(辯護人問:之前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說跟被告不熟, 在丙○○家見過被告7 、8 次?)是的。」、「(辯護人問 :那7 、8 次見面的場合是什麼?為什麼會在丙○○家看過 被告?)因為我是丙○○的朋友,偶爾常去她家坐坐,他也 常去那邊坐坐,就這樣,也沒有什麼特別。」、「(辯護人 問:你之前在偵查當中有提到說,你去丙○○家,有時候會 遇到被告,發現被告對丙○○非常好,這是什麼樣的情形? )就是說感覺上好像有一段時間比較熱絡。」、「(審判長 問:當時接到電話一到告訴人家中,看到告訴人背部有傷痕 ?)不是,我印象是告訴人掀開衣服讓我看告訴人的背部, 好像有什麼瘀青,我也不是很清楚了。」、「(審判長問: 提示警卷13頁照片,你看到的傷勢是不是這樣的狀況?)好 像是,類似這樣。」、「(審判長問:據告訴人講,這是她 隔天○海產粥店的人幫她拍的,看起來是這樣的傷勢,沒 錯嗎?)很有可能。至於那是什麼傷弄得,我不清楚,我就 是看到這樣類似的情形。」、「(審判長問:你也不知道是 什麼造成的,告訴人有無告訴你是什麼造成這樣的傷痕,是 用手抓,還是使用什麼工具?)告訴人說是外力造成。」、 「(審判長問:是什麼外力?)好像是用電擊棒電,還是怎 麼樣的。」、「(審判長問:除了這傷勢之外,告訴人的臉 、脖子、或是手臂,有無看到異常狀況?)我印象有一個衛 生紙,她是說有流鼻血,然後有衛生紙。我說這樣很嚴重, 所以我就趕快帶她去看醫生,就去中國醫藥大學的急診室, 這我很清楚。」、「(審判長問:告訴人跟妳講到乙○○在 那個過程,有勒她的脖子?)有。」、「(審判長問:【提 示警卷告訴人傷勢照片】根據告訴人自己在事情發生,就是 打電話給你的前一天的晚上有拍了脖子的狀況,請回憶一下 ,當時告訴人的臉、脖子是不是有這個情形,就是你隔天早 上看到告訴人的時候?)應該是,我印象中好像臉上有一點 紅腫。」、「(審判長問:你剛剛提到說過程中因為好像你



為了要不要報警的事情,有跟丙○○有一點爭執?)我是說 趕快去醫院驗個傷,萬一身體有什麼受傷,她自己不知道, 我說應該先去醫院一下這樣。」、「(審判長問:她就回你 說『我都這樣了,我怎麼去』?)大概是這個意思。」、「 (審判長問:言下之意是說『我一個人也沒辦法,你要幫我 』的意思?是有這樣的意思?)對,是,所以我說『我帶她 去』。」、「(審判長問:她剛剛是有證述說她有跟你講說 『朋友當假的』?就是有點要求你要陪她去?)這個我忘記 了,對、對,就是她可能很害怕,車子她都沒辦法開了。」 、「(審判長問:所以她當時的狀況是沒辦法開車的?)我 記得好像是我開的沒有錯。」等語(見原審卷第155 頁背面 至第159 頁背面)。
⒋綜觀證人陳○助余○發、石○華上開關於轉述告訴人所陳 於案發當日如何遭被告以前揭強暴、脅迫等手段恐嚇告訴人 將70萬現金交付之被害經過部分,固因非依憑自己之經歷、 見聞或體驗,而屬於告訴人之陳述被評價為同一性之累積證 據,不具補強證據之資格;然證人陳○助就告訴人如何在告 訴人上址住處庭院交付裝有70萬現金之牛皮紙袋予被告、被 告簽寫借據等過程,及三位證人分別就其等與告訴人之對話 內容、所見告訴人之傷勢、為告訴人拍攝照片及告訴人之情 緒表現等所述之相關事實,則係其等親身見聞之事,且其等 證述內容與告訴人指證之被害事實具有關聯性,依上開說明 ,自得為補強證據,而經核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均足以擔保證 人即告訴人所證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前揭方式對之恐嚇取得 70萬元現金一事,並非虛妄;此外,並有借據1 紙、告訴人 繪製之現場圖1 張、告訴人傷勢照片4 張、現場血跡及遺留 電擊棒零件照片2 張、告訴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張、告訴人住處庭院照片3 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 年5 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 號函檢附告訴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及104 年4 月28日取款憑條影本各1 份在卷可考(見警卷第 11頁至第18頁;偵卷第39頁及背面、第49頁至第51頁),足 以佐證證人即告訴人此部分指證之真實性。
㈣是被告否認有以手掐勒告訴人頸部,及以電擊棒朝丙○○之 背部電擊成傷與出言脅迫要告訴人出借70萬元情事,應屬事 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蓋:
⒈倘若告訴人案發當日係於未受外力干擾之情形下自願借款予 被告,豈會有證人陳○助余○發、石○華所述之被害反應 ,況告訴人事發翌日即就醫,時間緊接,且經醫院驗傷診斷 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告訴人確受有前揭傷勢,而



該等傷勢核與告訴人證述情節相符,復非一般人得以自為造 成,已如前述,觀諸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是貸款戶,有設定500 萬元可以貸款,案發當日伊又多貸 70萬元,該70萬元要繳利息,會自動扣款等語(見原審卷第 122 頁背面至第123 頁),而告訴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 中分行帳戶存摺內頁亦顯示告訴人之負債持續增加,且於案 發當日領取70萬元現金之前,已累計有183 餘萬元之負債( 見警卷第18頁),參以被告自行提出書狀及告訴人於104 年 1 月13日傳送之簡訊(見原審卷第73頁、第76頁),表明被 告曾向告訴人借款70萬元,告訴人於104 年1 月13日簡訊告 知必須等朋友還錢才有資金可借等語,此情亦為告訴人所是 認,告訴人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 .103年11月,他突 然間來,就是要借錢,然後講他的前妻現在男朋友什麼,就 講得亂七八糟,一下子要借50萬,突然間跳70萬元,可是那 時候我股票是真的套牢,我房子就是貸款,我沒有講什麼, 我沒有回答要借他錢,. . . 他來借錢我拒絕了. . 」、「 (辯護人問:【提示被告提出答辯狀附件二簡訊內容,原審 卷第76頁,並告以要旨】「Migu Ba ,白用五和廖淑珠到現 在都沒還錢」,請證人看一下,這是不是妳傳給被告的簡訊 內容?)對。我不借他錢,他很兇。」等語(見原審卷第11 0 頁、第130 頁),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告訴人既在案發數 月前已拒絕借款予被告,倘非遭受被告以上揭行為威嚇而心 生畏懼,焉有在自身經濟條件無何變化且銀行負債不斷增加 之情形下,反特地駕車至銀行增貸領取70萬元款項再出借予 被告之理,凡此俱徵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告訴人係自願借款, 被告並未以告訴人指證之方式對告訴人施暴成傷云云而強逼 出借,顯與上開客觀事證及事理常情相悖,不足憑採。 ⒉告訴人固有於案發當日中午與被告一同前往「發○海鮮粥」 用餐,且告訴人係單獨駕車前往銀行領款,並於途中撥打電 話予證人陳○助等情,均如前述,惟參酌證人即告訴人於偵 訊時證稱:「(問:當時你們去發○海鮮粥時,你不求救? ). . . 當時被告很兇,我怕他再打我,我就不敢求救。. . 」、「(問:當時你去台新銀行領錢時,為何不跟台新銀 行的人求救?)因為被告沒有跟我一同去銀行,他在我家時 就恐嚇說如果我不領錢給他,說我兒子會有危險,所以我怕 他沒有跟我去銀行時,他會趁這段時間去學校找我兒子。」 、「(問:為何你不跟警察求救,也沒有跟學校老師聯絡? )我當時腦筋一片空白,我身上也沒有任何聯絡資料,我不 希望我兒子變成白曉燕第二。他還說我報警的話要刺死我。 」等語(見偵卷第34頁背面),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檢察官問:當時要去用餐的時候,妳有無想過要跟粥店的老 闆或是任何一個員工去求救這件事情?)我不敢,因為我兒 子。」、「(檢察官問:為什麼不敢對老闆求救?)我有那 個念頭,我有那個念頭【證人聲音顫抖】,我不敢。」、「 (檢察官問:妳在粥店為什麼不敢求救?)因為平常那個老 闆我幾乎每天我中午會自己走過去吃飯,他們夫妻兩個會來 跟我聊聊天,可是那天老闆在裡面就是自己在煮東西,他太 太要過來招呼我的時候,我有看到他太太看到我嚇一跳,好 像頓了一下,然後看我一下,我沒有體力、沒有辦法,我又 怕被告,因為粥店的桌子是長條的不鏽鋼的椅子,我怕他萬 一怎麼樣,因為他兩眼是跟老虎一樣虎視眈眈這樣看著我, 然後我看得懂他的眼神,我怕他抓起來給我一掌,我就慘了 ,這是也一直在掙扎,然後最重要是在我們家我要離開,他 對我,我死掉沒關係,我的兒子呢,我的孩子呢。」、「( 檢察官問:所以在妳們離開妳家之前,他有提到說會對妳兒 子怎麼樣、怎麼樣是不是,所以讓妳有顧慮?)對。我最大 的顧慮其實是小孩,是孩子,粥店老闆要制服他很難,而且 粥店來那邊開幕,甚至有沒有一年我還不曉得,就是也是新 住戶,新搬來就開這麼一個店,平常吃飯聊個天不代表他能 夠為我去打拼,我不認為他會為了我,有的人是為了他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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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