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7年度,178號
TCHM,107,侵上訴,178,2019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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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哲勛



選任辯護人 楊永吉律師
      李郁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郭瑞祥」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小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 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 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 9 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郭瑞祥」之記載, 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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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