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679號
TCHM,107,上訴,1679,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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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昆晃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鄧啟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榆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維祥



      鄭錦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彤櫻(原名陳若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雪靜


      廖伊駿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勇呈



 
      劉育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敦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李國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照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芳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雅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睿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廖俊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700號、103年度訴字第854號、104年度訴字第159號
、104年度訴字第490號、104年度訴字第501號、106年度訴字第
23號、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107年度訴字第336號,中華民國
107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移請併辦及追加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910號;103年度偵字第7399、
7482、7483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77、378、379、380號;103年
度偵字第11092號;104年度蒞追字第8號;104年度蒞追字第9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436、437、438、439、440、441號;106年度
偵緝字第544、545、546、547、548號;107年度蒞追字第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賴照明如附表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賴照明被訴犯附表十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賴照明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所各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十八所示之本票壹紙(發票人郭馥君,票面金額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元,本院107年度保字第9845號編號5扣押物),沒收之。
事 實
一、謝昆晃與其妻孫榆雯前於北部地區組成以偽造中彩簽單訛詐 被害人之詐騙集團雖已屢遭查獲【謝昆晃孫榆雯因偽造文 書、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已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84、17504號提起 公訴,謝昆晃經法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3年2 月確定,嗣徒刑部分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現執 行中;孫榆雯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負擔緩刑2 年確定在案。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然謝昆晃憑恃有偽造 筆跡之技術及利用組頭經營地下六合彩聚賭,事涉非法,遭 人藉機詐騙、恐嚇亦不敢貿然報警張揚,而認有機可乘,轉 戰中部重操舊業,謝昆晃自民國102年間起,另與在北部犯 案之同夥廖俊南廖俊南因偽造文書、恐嚇取財等案件,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84、17504號提起 公訴,廖俊南經法院判處罪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在案。所犯本案之犯行,原審有罪判決部分,廖俊南未提起 上訴】,陸續招募張維祥鄭錦如、陳彤櫻(原名陳若芹, 以下仍稱陳若芹陳若芹對原審有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嗣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邱雪靜廖伊駿周勇呈、劉育 陞、廖敦福賴照明王芳菁許雅雯連睿緒蔡明家施博鈞蔡明家施博鈞原審有罪判決已確定)、曾碇鋒( 原審通緝中)及其他年籍不詳人等另組詐騙集團,孫榆雯則 在高雄待產於103年2月12日坐完月子之後加入該集團,孫榆 雯自此時起以董娘地位與謝昆晃一同參與詐騙集團之運作, 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或強制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各成員外出至傳統市場 、老舊社區巷弄間之攤商、雜貨舖、炸雞店、傳統理髮店等 店舖尋找六合彩組頭或代簽之人以小額下注,使各組頭或代 簽之人心無防備後,再令成員於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一日,前



往下注簽賭六合彩,要求組頭或代簽之人抄寫簽賭號碼,一 式二份,並令組頭或代簽之人在交付賭客之收執聯註記賭金 付清之文字,旋由謝昆晃憑該取得之簽單模仿各組頭或代簽 之人筆跡、簽單樣式,偽造當期六合彩中獎號碼之簽單,再 由成員於六合彩開獎後(多於翌日即開獎當日,附表三十九 係開獎第2日)持向各組頭或代簽之人行使索討彩金,以此 方式誆稱業已中奬(因係由謝昆晃就已開完獎的號碼所寫, 所以必中獎)而詐取彩金,若遇組頭或代簽之人拒絕付款, 則以兇悍語氣、拍桌、亦步亦趨、多人強勢包圍、停留現場 讓店家難做生意或強押提款等方式,致使組頭或代簽之人心 生畏怖而交付財物(各編號行為人等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 地點、方式、被害人及所得財物,詳如附表一至四十二所示 )。嗣經員警據報及依法對謝昆晃等人持用電話實施通訊監 察,並於103年4月17日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十三所示等 物,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請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被告廖俊南陳若芹、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謝昆晃孫榆雯張維祥鄭錦如邱雪靜廖伊駿、周 勇呈、劉育陞廖敦福賴照明王芳菁許雅雯連睿緒 及辯護人等,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卷五第127至155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 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 情事,認為適當,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
貳、得心證的理由:
一、被告謝昆晃孫榆雯廖俊南張維祥鄭錦如陳若芹邱雪靜廖伊駿周勇呈劉育陞廖敦福賴照明、王芳 菁、許雅雯連睿緒,分別就渠等各自參與犯行為認罪之供 述,原審有罪判決部分:
被告謝昆晃等15人,除後述有被告否認犯行之說明外,業據 渠等如附表一至四十二各自參與犯行,分別於原審審理中坦 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十二各編號對應犯罪事實所列相 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謝昆晃孫榆雯廖俊南、張維 祥、鄭錦如陳若芹邱雪靜廖伊駿周勇呈劉育陞廖敦福賴照明王芳菁許雅雯連睿緒等人之自白係與 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因認此部分犯行之事證明確,皆堪



認定。
二、案經原審有罪判決,被告廖俊南未提起上訴(但檢察官對之 提起上訴);被告陳若芹對原審有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嗣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但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被告連 睿緒提起上訴但不爭執原審有罪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被告 謝昆晃提起上訴,就其偽造簽單、詐欺取財犯行不爭執,惟 否認恐嚇取財部分之犯行,並於本院辯稱:我指派去簽牌幾 乎都是女生,去領錢的時候也都是有一個女的、一個男的, 因為女的去,組頭就不會怕,並沒有去對組頭實施恐嚇取財 的問題,因為組頭看到這個簽單,就已經承認了,就不需要 去跟組頭恐嚇等語(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卷五第162 頁)。被告孫榆雯提起上訴,否認其有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 之犯行,並於本院辯稱:我是因為謝昆晃在外面外遇,我才 上來…我真的上來不是要指揮他們去做任何一個事情,…我 上來就是全心全意就是要盯他,可是說真的,我叫他不要做 ,他也不理我,就是一直吵架而已等語(本院107年度上訴 字第1672號卷五第163頁)。被告張維祥鄭錦如邱雪靜廖伊駿周勇呈劉育陞廖敦福賴照明王芳菁、許 雅雯等人提起上訴,就前述各自參與犯行為認罪之供述部分 ,對於偽造簽單、詐欺取財犯行不爭執,但均否認恐嚇取財 部分之犯行,均辯稱沒有恐嚇被害人等語(本院107年度上 訴字第1672號卷五第159、160頁)。另被告邱雪靜上訴否認 附表九、三十七之索錢工作;被告廖伊駿上訴否認附表十三 、三十二所示之犯行;被告賴照明上訴否認附表三十一之索 錢工作;被告張維祥上訴爭執附表十、二十八所載之分工等 語。惟查:
㈠關於本案被告謝昆晃等人犯案模式係以:如附表一至四十二 所列各參與行為人,共同於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一日,向各組 頭或代簽之人(即附表一至四十二各「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下注簽賭六合彩,取得簽單樣式及組頭或代簽之人字跡後 ,由謝昆晃模仿各該簽單樣式及字跡,偽造當期六合彩中獎 號碼之簽單,於六合彩開獎後持向各組頭或代簽之人行使以 索討彩金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供證述如下:
⒈同案被告廖敦福供證稱:廖敦福綽號「阿福」。帶頭的是綽 號「水蛙」的謝昆晃。由謝昆晃指派由何人去向組頭領錢, 沒受到指派的人就在外面把風,去領錢時謝昆晃會打電話給 前去拿錢同事詢問目前索討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所說要支付 的金額必須謝昆晃同意才可以,謝昆晃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 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之行動狀況。成員的工作有分成 找組頭、簽牌、領錢、把風等,找組頭、簽牌是每個人都可



以,領錢時謝昆晃派誰去領錢跟派誰去把風都並不固定,我 不知道組織架構的意思。由老闆謝昆晃出錢讓集團成員出去 找組頭簽牌下注後,將簽注單拿回來給謝昆晃作業,隔天再 由謝昆晃拿有中奬簽注單出來指派人員前往向組頭領錢,犯 案所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才有錢可分配,沒有10 萬就都是老闆謝昆晃拿去,至於如何分配,我沒有在記,因 為謝昆晃都會算好再分給大家等語(偵3910卷一第77頁背面 ,卷二第239至240、276至279、284至285頁)。 ⒉同案被告周勇呈供證稱:周勇呈綽號「阿祥」、「阿勇」。 (據通訊監察你稱持用行動電話為公司手機,所稱公司是為 何公司?從事何項經營項目?公司內有多少人?分別為何人? )沒有申登公司,實際上是謝昆晃所主導找組頭簽牌騙錢之 團體,我們都用「找樹」作為找組頭的代琥,之後經過養牌 ,就是先下注幾次,取得組頭信任,「砍樹」就是有找到組 頭簽牌下注,將簽單交給謝昆晃改號碼後要去向組頭領錢的 意思,用「考試考幾分」的暗號表示向組頭拿到多少錢,我 們這個團體是由謝昆晃主導,成員有周勇呈張維祥、鄭錦 如、陳若芹王芳菁許雅雯賴照明劉育陞廖伊駿邱雪靜廖敦福連睿緒、曾碇鋒、廖俊南、綽號「小米」 女子,另謝昆晃的太太孫榆雯我都稱呼他嫂子…我只有在10 3年2-3月間才有看到她。去找組頭簽注後的簽注單都是交由 老闆「水蛙」謝昆晃去偽造成中獎的簽注單。由老闆謝昆晃 負責主導派由何人去向組頭領錢,沒受到指派的人就在外面 把風,去領錢時謝昆晃會打電話給把風或前去拿錢同事詢問 目前索討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所說要支付的金額必須謝昆晃 同意才可以。謝昆晃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 外出領款之行動狀況。成員的工作有分成找組頭、簽牌、領 錢、把風等,找組頭、簽牌的工作每個人都可以,如果有拿 到10萬元以上,找到組頭的人可以分1.5成,去領錢的人可 以分得3成再去平分,去向組頭領錢的人謝昆晃會依個人能 力好壞去指派,大部分指派陳若芹王芳菁許雅雯、廖敦 福、連睿緒周勇呈邱雪靜廖伊駿鄭錦如去向組頭領 錢,賴照明張維祥、曾碇鋒大部分負責開車、把風。我說 實話,有時候我用公司手機打給我老闆謝昆晃時,我嫂子孫 榆雯會幫他接電話。董娘是孫榆雯,她知道我們在做什麼。 (你們之間獎金分配的比例?)譬如100萬元的話會先扣1萬 元的簽牌費,再扣1成的費用給裏面的同事吃紅,是指沒有 去找主、拿簽、陪簽的同事吃紅。剩下的89萬元看幾個人去 拿簽,去領錢的人分3成(若2個人領錢各分1.5成,若3個人 領錢,各分1成),找主是1.5成,其餘都是謝昆晃所有等語



(偵3910卷三第312頁,卷二第455至456、468至469頁,本 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卷四第323頁)。 ⒊同案被告賴照明供證稱:公司手機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昭 明」是我本人。劉育陞當日被警察帶走後(按即附表三十一 所示103年3月7日集團成員前往索錢時,被害人王林美錦識 破詐術,報警處理),我趕快打電話給水蛙謝昆晃告訴他小 吳劉育陞被警察帶走了。(你是否有參與以謝昆晃孫榆雯 等2人為首,以竄改六合彩簽注單號碼與集團成員向六合彩 組頭進行詐欺、恐嚇取財集團?)有。簽牌後我們都將簽單 交給老闆水蛙謝昆晃,所以是由謝昆晃負責(偽造成中獎的 簽注單)。老闆謝昆晃負責主導派由何人去向組頭領錢,沒 受到指派的人就在外面把風,去領錢時謝昆晃會打電話給把 風或前去拿錢同事詢問目前索討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所說要 支付的金額必須謝昆晃同意才可以。謝昆晃也會指派人員跟 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行動狀況。成員的工作有分 成找組頭、簽牌、領錢、把風等,找組頭、簽牌的工作每個 人都可以,如果有拿到10萬元以上,找到組頭的人可以分1. 5,去領錢的人可以分得3成再去平分,去向組頭領錢的人謝 昆晃會依個人能力好壞去指派,大部分指派陳若芹王芳菁許雅雯廖敦福連睿緒周勇呈邱雪靜廖伊駿、鄭 錦如去向組頭領錢,賴照明張維祥、曾碇鋒大部分負責開 車、把風等語(偵3910卷三第467、468頁背面,卷二第239 至240、280至282、284至285頁)。 ⒋同案被告邱雪靜供證稱:邱雪靜綽號「阿美」。簽牌後我們 都將簽單交給老闆水蛙謝昆晃,是由謝昆晃負責改簽單。該 集團要去向被害人索取彩金時,都是由謝昆晃指導要派何人 去領錢、何人把風。謝昆晃會於領錢的過程中,打電話向集 團成員詢問目前索討的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支付的金額必須 要謝昆晃同意,謝昆晃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 人外出領款之行動狀況。(據通訊監察你稱持用行動電話為 公司手機,所稱公司是為何公司?從事何項經營項目?公司 內有多少人?分別為何人?)沒有申登公司,實際上是謝昆 晃所主導找組頭簽牌騙錢之團體,我們都用「找樹」作為找 組頭的代號,之後經過「澆水」養牌,就是先下注幾次,取 得組頭信任,「砍樹」就是有找到組頭簽牌下注,將簽單交 給謝昆晃改號碼後要去向組頭領錢的意思,用「考試考幾分 」的暗號表示向組頭拿到多少錢,我們這個團體是由謝昆晃 主導,成員有我邱雪靜、我兒子廖伊駿鄭錦如陳若芹王芳菁許雅雯賴照明劉育陞廖敦福連睿緒、曾碇 鋒、周勇呈張維祥謝昆晃的太太董娘孫榆雯。該集團的



指揮者是謝昆晃孫榆雯都跟在謝昆晃旁邊,如果我們有事 情打電話給謝昆晃他沒空時,有些事董娘孫榆雯會幫忙決定 處理。(依據蒐報證據顯示,謝昆晃之配偶孫榆雯你們皆稱 他為「董娘」「老闆娘」,渠經常以「水蛙」「立委」「董 仔」之謝昆晃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向你們下達指令,除 詢問下注簽單之情形,通知犯案前開會,並於犯案後通知集 合分配犯罪所得。另通訊監察孫榆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渠於通話中亦表示渠對此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之事 物具有決定權。孫榆雯是否亦為此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之指 揮者之一?)是的,董娘曾經告訴我說不管說是公事或私事 有問題時都可以跟他商量,所以每次我有事情要請假時都是 跟他請假的等語(偵3910號卷二第56、58頁背面、59至60、 71至75頁)。
⒌同案被告劉育陞供證稱:簽牌後的簽單都是交由謝昆晃去偽 造成中獎的簽注單。該集團要去向被害人索取彩金時,都是 由謝昆晃指導要派何人去領錢、何人把風。謝昆晃並會於領 錢的過程中,打電話向集團成員詢問目前索討的金額及進度 ,被害人支付的金額必須要謝昆晃同意,謝昆晃也會指派人 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行動狀況。公司手機通 訊監察譯文中被稱呼為「小吳」、「吳仔」是我本人。(據 通訊監察你稱持用行動電話為公司手機,所稱公司是為何公 司?從事何項經營項目?公司內有多少人?分別為何人?) 沒有申登公司,實際上是綽號水蛙的謝昆晃所主導找組頭簽 牌騙錢之團體,我們都用「找樹」作為找組頭的代號,之後 經過「澆水」養牌,就是先下注幾次,取得組頭信任,「砍 樹」就是有找到組頭簽牌下注,將簽單交給謝昆晃改號碼後 要去向組頭領錢的意思,用「考試考幾分」的暗號表示向組 頭拿到多少錢,我們這個團體是由謝昆晃主導,成員有我劉 育陞、阿安(廖伊駿)、綽號阿如(鄭錦如)、綽號阿花( 陳若芹)、天姐(王芳菁)、小可(許雅雯)、阿姨(邱雪 靜)、張維祥(綽號阿期)、連睿緒(綽號阿水)、昭明( 賴照明)、阿福(廖敦福)、阿水(連睿緒)、一元(曾碇 鋒)、阿祥周勇呈)、綽號阿期(張維祥)、謝昆晃的太 太董娘(孫榆雯)、阿南仔(指廖俊南)、小米等人。平時 開會時的代號是用「泡茶」,開會的集合地點,阿棋即張維 祥的家,或「石桌」在泰和國小前面有個公園裏面或是兒童 公園,公司有內規規定,若開會遲到會扣5千元。(你們平 時在外面活動,不管是找主、拿簽、陪簽等情形,是否謝昆 晃夫妻都會在外面用電話遙控?)對,算指揮吧。(是否他 們夫妻,都從來不會親自出面?)不會。(謝昆晃是否曾告



訴你們說,若遇到警察時要如何說?)說是賭博簽中,對方 寫錯了等語(偵3910號卷二第87至88、99至104 頁)。 ⒍同案被告張維祥供證稱:張維祥綽號「阿期」。簽牌後的簽 單都是交由謝昆晃去偽造成中獎的簽注單。該集團要去向被 害人索取彩金時,都是由謝昆晃指導要派何人去領錢、何人 把風。謝昆晃並會於領錢的過程中,打電話向集團成員詢問 目前索討的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支付的金額必須要謝昆晃同 意,謝昆晃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 之行動狀況。集團的指揮者是謝昆晃,其太太董娘孫榆雯都 跟在謝昆晃旁邊,如果我們有事情打電話給謝昆晃他沒空時 ,有些事董娘會幫忙決定處理,成員有分找組頭、簽牌、領 錢、把風等,向組頭拿錢的人謝昆晃會依個人能力好壞去指 派。孫榆雯有權決定組織成員的去留。這個集團的成員有謝 昆晃(綽號水蛙)、孫榆雯(綽號董娘)、廖伊駿(綽號阿 安)、許雅雯(綽號小可)、邱雪靜連睿緒(綽號阿水) 、王芳菁(綽號天姐)、劉育陞(綽號小吳)、曾碇鋒(綽 號一元)、陳若芹(綽號花花)、周勇呈(綽號阿祥)、廖 敦福(綽號阿福)、鄭錦如(綽號阿如)、賴照明(綽號阿 明)等人等語(偵3910卷一第537至540、541至543、548至5 51頁,卷三第5頁)。
⒎同案被告鄭錦如供證稱:張維祥是我先生,公司手機通訊監 察譯文中成員都叫我「阿如」。(你於102年至103年4月17 日間是否曾參與以謝昆晃張維祥為首之詐欺、恐嚇取財集 團之犯罪活動?是從事何項犯罪行為以獲取不法所得?)我 有參與,但不是以張維祥為首,是謝昆晃為首。從事對六合 彩組頭詐騙六合彩獎金以獲取不法所得。公司手機是水蛙謝 昆晃統一購買給我們的,我們拿到手機之後,謝昆晃會將其 他成員的電話號碼寫在紙上再影印分發給個人輸在手機裡面 ,差不多一至二個月左右,或是成員出事情的時候就更換公 司手機,在我們家換了2次,謝昆晃叫我們每個人將公司手 機(包含SIM卡及手機)交出去,然後謝昆晃再給我們新的 公司手機跟SIM卡,公司手機不能外撥當成私人聯絡工具, 只能聯絡電話簿梩面的成員,謝昆晃交代電話中不要稱呼他 董仔,組頭以「樹」來稱呼,以挖樹來代表組頭的錢有無騙 到,用考幾分代表騙到多少錢,要找六合彩組頭當作目標的 時候,就用找樹來稱呼。謝昆晃孫榆雯是這個集團的主要 指揮者,由謝昆晃孫榆雯負責分配成員的工作,並以竄改 簽注單方式偽造中獎簽注單,在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取彩金 時,謝昆晃會在電話中指示成員如何讓組頭將錢拿出來,然 後依去領錢的成員在電話中回報現場之情形,衡量被害人財



勢來下達詐騙金錢多寡的指令。另外謝昆晃會依狀況透過電 話指示其他成員到被害人的地方,給予被害人壓力,讓被害 人在壓力下交付金錢。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取得金錢後,依謝 昆晃指示前往不特定之地點,將錢交由謝昆晃去分配。這個 集團的成員有謝昆晃(綽號水蛙、董仔、立委)、孫榆雯( 綽號小雯)、廖伊駿(綽號阿安)、許雅雯(綽號小可)、 張維祥(綽號阿期)、邱雪靜(綽號阿美)、連睿緒(綽號 阿水)、王芳菁(綽號天姐)、劉育陞(綽號小吳)、曾碇 鋒(綽號一元)、陳若芹(綽號花花)、周勇呈(綽號阿祥 )、廖敦福(綽號阿福)、賴照明(綽號昭明)等人等語( 偵3910卷一第405至410、417頁)。 ⒏同案被告陳若芹供證稱:陳若芹綽號花花或阿花。所持用行 動電話有公司手機供本案各該犯行聯絡之工作機與私人聯絡 手機之分,向組頭兌獎的簽注單有被竄改過,並沒有簽注中 奬的事實。在向李水欽等被害人詐騙彩金時,所持用公司手 機會密集跟謝昆晃及其他成員保持通話,謝昆晃透過公司手 機聯絡出面向被害人索取金錢事宜,另要同夥把風並跟蹤監 視被害人領款行動狀況,並於陳若芹向被害人索討彩金對話 時與謝昆晃保持通話狀況,讓謝昆晃得以掌握現場狀況並指 揮集團成員要以何種方式應對及叫其他集團成員至現場支援 ,如果被害人不從,就要用恐嚇的方式。這個集團由水蛙謝 昆晃及董娘孫榆雯指揮,成員有廖伊駿(綽號阿安)、許雅 雯(綽號小可)、張維祥(綽號阿期)、邱雪靜(綽號阿姨 、阿美)、連睿緒(綽號阿水)、王芳菁(綽號天姐)、劉 育陞(綽號小吳)、曾碇鋒(綽號一元)、陳若芹周勇呈廖敦福(綽號阿福)、鄭錦如(阿如)、賴照明(綽號阿 明)等人等語(偵3910卷一第118至122、527頁背面至530頁 背面)。
⒐同案被告廖伊駿供證稱:謝昆晃孫榆雯是這個詐騙恐嚇集 團的主要指揮者,成員有謝昆晃(綽號水蛙、董仔、立委) 、許雅雯(綽號小可)、張維祥(綽號阿期)、邱雪靜(綽 號阿美)、連睿緒(綽號阿水)、王芳菁(綽號天姐)、劉 育陞(綽號小吳)、孫榆雯(綽號董娘)、曾碇鋒(綽號一 元)、陳若芹(綽號花花)、周勇呈(綽號阿祥)、廖敦福 (綽號阿福)、鄭錦如(綽號阿如)、賴照明(綽號昭明) 等人。謝昆晃孫榆雯負責分配成員的工作,謝昆晃在偽造 中獎之六合彩簽注單後,將偽造之簽注單交由所分配之成員 去找組頭領錢,而成員在取得詐欺或恐嚇的款項之後,再交 由謝昆晃分配各個成員所應得的金額。孫榆雯在集團內,有 時會分配工作,有時會分錢,孫榆雯曾指派廖伊駿邱雪靜



出去找組頭簽賭。簽注單號碼是由老闆謝昆晃所偽造。公司 手機即工作機不能外撥,找主、找樹的術語是指找六合彩組 頭,如果已領到錢就是代表砍樹、挖樹等語(偵3910卷一第 270至275、290至291頁,卷二第19至24、50至52頁)。 ⒑同案被告王芳菁於103年9月18日通緝到案後供證稱:102年1 0月左右廖俊南介紹加入的,廖俊南說工作性質不要問這麼 多,出事前(103年)4月17日一兩個星期前,在(103年)3 月底我就沒有做了。我比較年長,他們都叫我天姐。我找組 頭簽牌隔天就有錢可以分。(如何找組頭?)菜市場或公園 問一下簽牌去哪裡簽。老闆謝昆晃交代簽牌時叫組頭在簽單 上簽名或簽字,簽單拿回來拿給老闆謝昆晃,簽完第二天找 組頭領獎金。(每次兌領的時侯,組頭都很心甘情願的把獎 金拿給你們嗎?)有時候沒有。他們都叫男生凶組頭等語( 原審103年度聲羈字第227號卷第34至37頁);這個詐騙恐嚇 集團成員有謝昆晃(綽號水蛙、董仔、立委)、廖伊駿(綽 號阿安、小安)、孫榆雯(綽號董娘、小文)、邱雪靜(綽 號阿美)、許雅雯(綽號小可,小僑)、張維祥(綽號阿期 )、連睿緒(綽號阿水)、劉育陞(綽號小吳)、曾碇鋒( 綽號一元)、陳若芹(綽號花花)、周勇呈(綽號阿祥)、 廖敦福(綽號阿福)、廖俊南(綽號阿南仔)、鄭錦如(綽 號阿如)、賴照明(綽號昭明)等人。六合彩開完獎後,老 闆就開會就會指定叫何人去領錢。謝昆晃是管外部事務,有 時外出行動,謝昆晃要求保持通話,方便監聽渠等與各組頭 間之對話,再指示渠等如何態度對付。孫榆雯係管內部事務 ,若內部人有吵架(如周勇呈陳若芹孫榆雯會排解,也 會向王芳菁說要聽「董仔」的話就好了。(是否如103年3月 31日譯文所示〈院700卷甲第351至353〉…她…說除了她與 她老公講的話外,其他人講的話,你們左耳進右耳出?)對 ,孫榆雯說來這裏是要賺錢,不要管那麼多等語(偵緝377 卷第60至64頁)。
⒒同案被告連睿緒於103年8月25日偵訊供證稱:連睿緒坦承有 加入謝昆晃(綽號董仔、水蛙)這個集團,都是向六合彩組 頭行騙,有些被害人年紀很大。連睿緒的工作是負責陪集團 成員去拿錢,集團成員會去張維祥家開會,分錢均由謝昆晃 按固定之比例給付等語(105年度偵緝字第441號卷第5頁背 面至7頁)。
⒓同案被告許雅雯於103年8月25日偵訊供證稱:許雅雯綽號小 可,連睿緒綽號阿水。許雅雯坦承有加入謝昆晃(綽號水蛙 )這個集團,知道集團中有人負責偽造簽注單,有人負責找 主、拿簽、陪簽、拿錢、開車、顧口(把風),通常是阿棋



張維祥將偽造後簽注單交給許雅雯,前去以偽造之簽注單行 騙時,集團會以電話監控、安排成員在外負責把風,集團成 員通常在阿棋張維祥家、公園等處開會,分錢是謝昆晃算好 給許雅雯許雅雯曾與連睿緒行動過,集團誰邀許雅雯,許 雅雯即一同前往,並無被分配固定之工作等語(105年度偵 緝字第441號卷第2至5頁)。
⒔同案被告廖俊南於106年10月11日通緝到案後,於檢察官訊 問、原審法院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起訴後接押訊問時(10 6年度偵緝字第544號卷第26至27頁,原審106年度聲羈字第2 06號卷第62至63,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卷第19至21頁 )及原審審理中(如附表二、十八、二十六、二十九、三十 三廖俊南供述欄引據),坦承其所參與之各次犯行外,並向 法官陳明伊先前在新北地區就已經和謝昆晃犯案(以偽造中 彩之簽單訛詐組頭),102年開始跟謝昆晃再犯本案之犯行 ,伊在新北、彰化這些案件總共獲利約有1千萬,但都花光 了等語(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卷第20頁)。 綜上事證及說明,上開同案被告等就渠等有加入以謝昆晃為 首,孫榆雯嗣以董娘地位與謝昆晃一同參與運作該詐騙集團 暨犯罪手法等情,多為一致之陳述,互核情節相符,又衡諸 渠等均受僱於所稱老闆謝昆晃向組頭或代簽之人簽賭,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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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