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昆晃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鄧啟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榆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維祥
鄭錦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彤櫻(原名陳若芹)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雪靜
廖伊駿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勇呈
劉育陞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敦福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李國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照明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芳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雅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繆昕翰律師
劉育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睿緒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廖俊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700號、103年度訴字第854號、104年度訴字第159號
、104年度訴字第490號、104年度訴字第501號、106年度訴字第
23號、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107年度訴字第336號,中華民國
107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移請併辦及追加起訴案號: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910號;103年度偵字第7399、
7482、7483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77、378、379、380號;103年
度偵字第11092號;104年度蒞追字第8號;104年度蒞追字第9號
;105年度偵緝字第436、437、438、439、440、441號;106年度
偵緝字第544、545、546、547、548號;107年度蒞追字第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M○○如附表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M○○被訴犯附表十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M○○上訴駁回有罪部分所各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三十八所示之本票壹紙(發票人地○○,票面金額新臺幣玖拾貳萬捌仟元,本院107年度保字第9845號編號5扣押物),沒收之。
事 實
一、O○○與其妻巳○○前於北部地區組成以偽造中彩簽單訛詐 被害人之詐騙集團雖已屢遭查獲【O○○、巳○○因偽造文 書、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已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84、17504號提起 公訴,O○○經法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3年2 月確定,嗣徒刑部分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現執 行中;巳○○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負擔緩刑2 年確定在案。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然O○○憑恃有偽造 筆跡之技術及利用組頭經營地下六合彩聚賭,事涉非法,遭 人藉機詐騙、恐嚇亦不敢貿然報警張揚,而認有機可乘,轉 戰中部重操舊業,O○○自民國102年間起,另與在北部犯 案之同夥廖俊南【廖俊南因偽造文書、恐嚇取財等案件,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84、17504號提起 公訴,廖俊南經法院判處罪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在案。所犯本案之犯行,原審有罪判決部分,廖俊南未提起 上訴】,陸續招募亥○○、K○○、宇○○(原名陳若芹, 以下仍稱陳若芹;陳若芹對原審有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嗣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卯○○、B○○、辛○○、G○ ○、D○○、M○○、甲○○、許雅雯、連睿緒與蔡明家、 施博鈞(蔡明家、施博鈞原審有罪判決已確定)、曾碇鋒( 原審通緝中)及其他年籍不詳人等另組詐騙集團,巳○○則 在高雄待產於103年2月12日坐完月子之後加入該集團,巳○ ○自此時起以董娘地位與O○○一同參與詐騙集團之運作, 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恐嚇取財或強制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各成員外出至傳統市場 、老舊社區巷弄間之攤商、雜貨舖、炸雞店、傳統理髮店等 店舖尋找六合彩組頭或代簽之人以小額下注,使各組頭或代 簽之人心無防備後,再令成員於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一日,前
往下注簽賭六合彩,要求組頭或代簽之人抄寫簽賭號碼,一 式二份,並令組頭或代簽之人在交付賭客之收執聯註記賭金 付清之文字,旋由O○○憑該取得之簽單模仿各組頭或代簽 之人筆跡、簽單樣式,偽造當期六合彩中獎號碼之簽單,再 由成員於六合彩開獎後(多於翌日即開獎當日,附表三十九 係開獎第2日)持向各組頭或代簽之人行使索討彩金,以此 方式誆稱業已中奬(因係由O○○就已開完獎的號碼所寫, 所以必中獎)而詐取彩金,若遇組頭或代簽之人拒絕付款, 則以兇悍語氣、拍桌、亦步亦趨、多人強勢包圍、停留現場 讓店家難做生意或強押提款等方式,致使組頭或代簽之人心 生畏怖而交付財物(各編號行為人等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 地點、方式、被害人及所得財物,詳如附表一至四十二所示 )。嗣經員警據報及依法對O○○等人持用電話實施通訊監 察,並於103年4月17日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四十三所示等 物,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請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檢察官、被告廖俊南、陳若芹、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O○○、巳○○、亥○○、K○○、卯○○、B○○、辛 ○○、G○○、D○○、M○○、甲○○、許雅雯、連睿緒 及辯護人等,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卷五第127至155頁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 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 情事,認為適當,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
貳、得心證的理由:
一、被告O○○、巳○○、廖俊南、亥○○、K○○、陳若芹、 卯○○、B○○、辛○○、G○○、D○○、M○○、甲○ ○、許雅雯、連睿緒,分別就渠等各自參與犯行為認罪之供 述,原審有罪判決部分:
被告O○○等15人,除後述有被告否認犯行之說明外,業據 渠等如附表一至四十二各自參與犯行,分別於原審審理中坦 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至四十二各編號對應犯罪事實所列相 關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O○○、巳○○、廖俊南、亥○ ○、K○○、陳若芹、卯○○、B○○、辛○○、G○○、 D○○、M○○、甲○○、許雅雯、連睿緒等人之自白係與 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因認此部分犯行之事證明確,皆堪
認定。
二、案經原審有罪判決,被告廖俊南未提起上訴(但檢察官對之 提起上訴);被告陳若芹對原審有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嗣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但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被告連 睿緒提起上訴但不爭執原審有罪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被告 O○○提起上訴,就其偽造簽單、詐欺取財犯行不爭執,惟 否認恐嚇取財部分之犯行,並於本院辯稱:我指派去簽牌幾 乎都是女生,去領錢的時候也都是有一個女的、一個男的, 因為女的去,組頭就不會怕,並沒有去對組頭實施恐嚇取財 的問題,因為組頭看到這個簽單,就已經承認了,就不需要 去跟組頭恐嚇等語(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卷五第162 頁)。被告巳○○提起上訴,否認其有附表二十七至四十二 之犯行,並於本院辯稱:我是因為O○○在外面外遇,我才 上來…我真的上來不是要指揮他們去做任何一個事情,…我 上來就是全心全意就是要盯他,可是說真的,我叫他不要做 ,他也不理我,就是一直吵架而已等語(本院107年度上訴 字第1672號卷五第163頁)。被告亥○○、K○○、卯○○ 、B○○、辛○○、G○○、D○○、M○○、甲○○、許 雅雯等人提起上訴,就前述各自參與犯行為認罪之供述部分 ,對於偽造簽單、詐欺取財犯行不爭執,但均否認恐嚇取財 部分之犯行,均辯稱沒有恐嚇被害人等語(本院107年度上 訴字第1672號卷五第159、160頁)。另被告卯○○上訴否認 附表九、三十七之索錢工作;被告B○○上訴否認附表十三 、三十二所示之犯行;被告M○○上訴否認附表三十一之索 錢工作;被告亥○○上訴爭執附表十、二十八所載之分工等 語。惟查:
㈠關於本案被告O○○等人犯案模式係以:如附表一至四十二 所列各參與行為人,共同於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一日,向各組 頭或代簽之人(即附表一至四十二各「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下注簽賭六合彩,取得簽單樣式及組頭或代簽之人字跡後 ,由O○○模仿各該簽單樣式及字跡,偽造當期六合彩中獎 號碼之簽單,於六合彩開獎後持向各組頭或代簽之人行使以 索討彩金等事實,業據同案被告供證述如下:
⒈同案被告D○○供證稱:D○○綽號「阿福」。帶頭的是綽 號「水蛙」的O○○。由O○○指派由何人去向組頭領錢, 沒受到指派的人就在外面把風,去領錢時O○○會打電話給 前去拿錢同事詢問目前索討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所說要支付 的金額必須O○○同意才可以,O○○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 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之行動狀況。成員的工作有分成 找組頭、簽牌、領錢、把風等,找組頭、簽牌是每個人都可
以,領錢時O○○派誰去領錢跟派誰去把風都並不固定,我 不知道組織架構的意思。由老闆O○○出錢讓集團成員出去 找組頭簽牌下注後,將簽注單拿回來給O○○作業,隔天再 由O○○拿有中奬簽注單出來指派人員前往向組頭領錢,犯 案所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才有錢可分配,沒有10 萬就都是老闆O○○拿去,至於如何分配,我沒有在記,因 為O○○都會算好再分給大家等語(偵3910卷一第77頁背面 ,卷二第239至240、276至279、284至285頁)。 ⒉同案被告辛○○供證稱:辛○○綽號「阿祥」、「阿勇」。 (據通訊監察你稱持用行動電話為公司手機,所稱公司是為 何公司?從事何項經營項目?公司內有多少人?分別為何人? )沒有申登公司,實際上是O○○所主導找組頭簽牌騙錢之 團體,我們都用「找樹」作為找組頭的代琥,之後經過養牌 ,就是先下注幾次,取得組頭信任,「砍樹」就是有找到組 頭簽牌下注,將簽單交給O○○改號碼後要去向組頭領錢的 意思,用「考試考幾分」的暗號表示向組頭拿到多少錢,我 們這個團體是由O○○主導,成員有辛○○、亥○○、K○ ○、陳若芹、甲○○、許雅雯、M○○、G○○、B○○、 卯○○、D○○、連睿緒、曾碇鋒、廖俊南、綽號「小米」 女子,另O○○的太太巳○○我都稱呼他嫂子…我只有在10 3年2-3月間才有看到她。去找組頭簽注後的簽注單都是交由 老闆「水蛙」O○○去偽造成中獎的簽注單。由老闆O○○ 負責主導派由何人去向組頭領錢,沒受到指派的人就在外面 把風,去領錢時O○○會打電話給把風或前去拿錢同事詢問 目前索討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所說要支付的金額必須O○○ 同意才可以。O○○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 外出領款之行動狀況。成員的工作有分成找組頭、簽牌、領 錢、把風等,找組頭、簽牌的工作每個人都可以,如果有拿 到10萬元以上,找到組頭的人可以分1.5成,去領錢的人可 以分得3成再去平分,去向組頭領錢的人O○○會依個人能 力好壞去指派,大部分指派陳若芹、甲○○、許雅雯、D○ ○、連睿緒、辛○○、卯○○、B○○、K○○去向組頭領 錢,M○○、亥○○、曾碇鋒大部分負責開車、把風。我說 實話,有時候我用公司手機打給我老闆O○○時,我嫂子巳 ○○會幫他接電話。董娘是巳○○,她知道我們在做什麼。 (你們之間獎金分配的比例?)譬如100萬元的話會先扣1萬 元的簽牌費,再扣1成的費用給裏面的同事吃紅,是指沒有 去找主、拿簽、陪簽的同事吃紅。剩下的89萬元看幾個人去 拿簽,去領錢的人分3成(若2個人領錢各分1.5成,若3個人 領錢,各分1成),找主是1.5成,其餘都是O○○所有等語
(偵3910卷三第312頁,卷二第455至456、468至469頁,本 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卷四第323頁)。 ⒊同案被告M○○供證稱:公司手機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昭 明」是我本人。G○○當日被警察帶走後(按即附表三十一 所示103年3月7日集團成員前往索錢時,被害人王林美錦識 破詐術,報警處理),我趕快打電話給水蛙O○○告訴他小 吳G○○被警察帶走了。(你是否有參與以O○○、巳○○ 等2人為首,以竄改六合彩簽注單號碼與集團成員向六合彩 組頭進行詐欺、恐嚇取財集團?)有。簽牌後我們都將簽單 交給老闆水蛙O○○,所以是由O○○負責(偽造成中獎的 簽注單)。老闆O○○負責主導派由何人去向組頭領錢,沒 受到指派的人就在外面把風,去領錢時O○○會打電話給把 風或前去拿錢同事詢問目前索討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所說要 支付的金額必須O○○同意才可以。O○○也會指派人員跟 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行動狀況。成員的工作有分 成找組頭、簽牌、領錢、把風等,找組頭、簽牌的工作每個 人都可以,如果有拿到10萬元以上,找到組頭的人可以分1. 5,去領錢的人可以分得3成再去平分,去向組頭領錢的人O ○○會依個人能力好壞去指派,大部分指派陳若芹、甲○○ 、許雅雯、D○○、連睿緒、辛○○、卯○○、B○○、K ○○去向組頭領錢,M○○、亥○○、曾碇鋒大部分負責開 車、把風等語(偵3910卷三第467、468頁背面,卷二第239 至240、280至282、284至285頁)。 ⒋同案被告卯○○供證稱:卯○○綽號「阿美」。簽牌後我們 都將簽單交給老闆水蛙O○○,是由O○○負責改簽單。該 集團要去向被害人索取彩金時,都是由O○○指導要派何人 去領錢、何人把風。O○○會於領錢的過程中,打電話向集 團成員詢問目前索討的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支付的金額必須 要O○○同意,O○○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 人外出領款之行動狀況。(據通訊監察你稱持用行動電話為 公司手機,所稱公司是為何公司?從事何項經營項目?公司 內有多少人?分別為何人?)沒有申登公司,實際上是O○ ○所主導找組頭簽牌騙錢之團體,我們都用「找樹」作為找 組頭的代號,之後經過「澆水」養牌,就是先下注幾次,取 得組頭信任,「砍樹」就是有找到組頭簽牌下注,將簽單交 給O○○改號碼後要去向組頭領錢的意思,用「考試考幾分 」的暗號表示向組頭拿到多少錢,我們這個團體是由O○○ 主導,成員有我卯○○、我兒子B○○、K○○、陳若芹、 甲○○、許雅雯、M○○、G○○、D○○、連睿緒、曾碇 鋒、辛○○、亥○○,O○○的太太董娘巳○○。該集團的
指揮者是O○○,巳○○都跟在O○○旁邊,如果我們有事 情打電話給O○○他沒空時,有些事董娘巳○○會幫忙決定 處理。(依據蒐報證據顯示,O○○之配偶巳○○你們皆稱 他為「董娘」「老闆娘」,渠經常以「水蛙」「立委」「董 仔」之O○○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向你們下達指令,除 詢問下注簽單之情形,通知犯案前開會,並於犯案後通知集 合分配犯罪所得。另通訊監察巳○○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渠於通話中亦表示渠對此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之事 物具有決定權。巳○○是否亦為此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之指 揮者之一?)是的,董娘曾經告訴我說不管說是公事或私事 有問題時都可以跟他商量,所以每次我有事情要請假時都是 跟他請假的等語(偵3910號卷二第56、58頁背面、59至60、 71至75頁)。
⒌同案被告G○○供證稱:簽牌後的簽單都是交由O○○去偽 造成中獎的簽注單。該集團要去向被害人索取彩金時,都是 由O○○指導要派何人去領錢、何人把風。O○○並會於領 錢的過程中,打電話向集團成員詢問目前索討的金額及進度 ,被害人支付的金額必須要O○○同意,O○○也會指派人 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行動狀況。公司手機通 訊監察譯文中被稱呼為「小吳」、「吳仔」是我本人。(據 通訊監察你稱持用行動電話為公司手機,所稱公司是為何公 司?從事何項經營項目?公司內有多少人?分別為何人?) 沒有申登公司,實際上是綽號水蛙的O○○所主導找組頭簽 牌騙錢之團體,我們都用「找樹」作為找組頭的代號,之後 經過「澆水」養牌,就是先下注幾次,取得組頭信任,「砍 樹」就是有找到組頭簽牌下注,將簽單交給O○○改號碼後 要去向組頭領錢的意思,用「考試考幾分」的暗號表示向組 頭拿到多少錢,我們這個團體是由O○○主導,成員有我G ○○、阿安(B○○)、綽號阿如(K○○)、綽號阿花( 陳若芹)、天姐(甲○○)、小可(許雅雯)、阿姨(卯○ ○)、亥○○(綽號阿期)、連睿緒(綽號阿水)、昭明( M○○)、阿福(D○○)、阿水(連睿緒)、一元(曾碇 鋒)、阿祥(辛○○)、綽號阿期(亥○○)、O○○的太 太董娘(巳○○)、阿南仔(指廖俊南)、小米等人。平時 開會時的代號是用「泡茶」,開會的集合地點,阿棋即亥○ ○的家,或「石桌」在泰和國小前面有個公園裏面或是兒童 公園,公司有內規規定,若開會遲到會扣5千元。(你們平 時在外面活動,不管是找主、拿簽、陪簽等情形,是否O○ ○夫妻都會在外面用電話遙控?)對,算指揮吧。(是否他 們夫妻,都從來不會親自出面?)不會。(O○○是否曾告
訴你們說,若遇到警察時要如何說?)說是賭博簽中,對方 寫錯了等語(偵3910號卷二第87至88、99至104 頁)。 ⒍同案被告亥○○供證稱:亥○○綽號「阿期」。簽牌後的簽 單都是交由O○○去偽造成中獎的簽注單。該集團要去向被 害人索取彩金時,都是由O○○指導要派何人去領錢、何人 把風。O○○並會於領錢的過程中,打電話向集團成員詢問 目前索討的金額及進度,被害人支付的金額必須要O○○同 意,O○○也會指派人員跟蹤監視被害人及其家人外出領款 之行動狀況。集團的指揮者是O○○,其太太董娘巳○○都 跟在O○○旁邊,如果我們有事情打電話給O○○他沒空時 ,有些事董娘會幫忙決定處理,成員有分找組頭、簽牌、領 錢、把風等,向組頭拿錢的人O○○會依個人能力好壞去指 派。巳○○有權決定組織成員的去留。這個集團的成員有O ○○(綽號水蛙)、巳○○(綽號董娘)、B○○(綽號阿 安)、許雅雯(綽號小可)、卯○○、連睿緒(綽號阿水) 、甲○○(綽號天姐)、G○○(綽號小吳)、曾碇鋒(綽 號一元)、陳若芹(綽號花花)、辛○○(綽號阿祥)、D ○○(綽號阿福)、K○○(綽號阿如)、M○○(綽號阿 明)等人等語(偵3910卷一第537至540、541至543、548至5 51頁,卷三第5頁)。
⒎同案被告K○○供證稱:亥○○是我先生,公司手機通訊監 察譯文中成員都叫我「阿如」。(你於102年至103年4月17 日間是否曾參與以O○○及亥○○為首之詐欺、恐嚇取財集 團之犯罪活動?是從事何項犯罪行為以獲取不法所得?)我 有參與,但不是以亥○○為首,是O○○為首。從事對六合 彩組頭詐騙六合彩獎金以獲取不法所得。公司手機是水蛙O ○○統一購買給我們的,我們拿到手機之後,O○○會將其 他成員的電話號碼寫在紙上再影印分發給個人輸在手機裡面 ,差不多一至二個月左右,或是成員出事情的時候就更換公 司手機,在我們家換了2次,O○○叫我們每個人將公司手 機(包含SIM卡及手機)交出去,然後O○○再給我們新的 公司手機跟SIM卡,公司手機不能外撥當成私人聯絡工具, 只能聯絡電話簿梩面的成員,O○○交代電話中不要稱呼他 董仔,組頭以「樹」來稱呼,以挖樹來代表組頭的錢有無騙 到,用考幾分代表騙到多少錢,要找六合彩組頭當作目標的 時候,就用找樹來稱呼。O○○與巳○○是這個集團的主要 指揮者,由O○○及巳○○負責分配成員的工作,並以竄改 簽注單方式偽造中獎簽注單,在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詐取彩金 時,O○○會在電話中指示成員如何讓組頭將錢拿出來,然 後依去領錢的成員在電話中回報現場之情形,衡量被害人財
勢來下達詐騙金錢多寡的指令。另外O○○會依狀況透過電 話指示其他成員到被害人的地方,給予被害人壓力,讓被害 人在壓力下交付金錢。集團成員向被害人取得金錢後,依O ○○指示前往不特定之地點,將錢交由O○○去分配。這個 集團的成員有O○○(綽號水蛙、董仔、立委)、巳○○( 綽號小雯)、B○○(綽號阿安)、許雅雯(綽號小可)、 亥○○(綽號阿期)、卯○○(綽號阿美)、連睿緒(綽號 阿水)、甲○○(綽號天姐)、G○○(綽號小吳)、曾碇 鋒(綽號一元)、陳若芹(綽號花花)、辛○○(綽號阿祥 )、D○○(綽號阿福)、M○○(綽號昭明)等人等語( 偵3910卷一第405至410、417頁)。 ⒏同案被告陳若芹供證稱宙○○○綽號花花或阿花。所持用行 動電話有公司手機供本案各該犯行聯絡之工作機與私人聯絡 手機之分,向組頭兌獎的簽注單有被竄改過,並沒有簽注中 奬的事實。在向戊○○等被害人詐騙彩金時,所持用公司手 機會密集跟O○○及其他成員保持通話,O○○透過公司手 機聯絡出面向被害人索取金錢事宜,另要同夥把風並跟蹤監 視被害人領款行動狀況,並於陳若芹向被害人索討彩金對話 時與O○○保持通話狀況,讓O○○得以掌握現場狀況並指 揮集團成員要以何種方式應對及叫其他集團成員至現場支援 ,如果被害人不從,就要用恐嚇的方式。這個集團由水蛙O ○○及董娘巳○○指揮,成員有B○○(綽號阿安)、許雅 雯(綽號小可)、亥○○(綽號阿期)、卯○○(綽號阿姨 、阿美)、連睿緒(綽號阿水)、甲○○(綽號天姐)、G ○○(綽號小吳)、曾碇鋒(綽號一元)、陳若芹、辛○○ 、D○○(綽號阿福)、K○○(阿如)、M○○(綽號阿 明)等人等語(偵3910卷一第118至122、527頁背面至530頁 背面)。
⒐同案被告B○○供證稱:O○○與巳○○是這個詐騙恐嚇集 團的主要指揮者,成員有O○○(綽號水蛙、董仔、立委) 、許雅雯(綽號小可)、亥○○(綽號阿期)、卯○○(綽 號阿美)、連睿緒(綽號阿水)、甲○○(綽號天姐)、G ○○(綽號小吳)、巳○○(綽號董娘)、曾碇鋒(綽號一 元)、陳若芹(綽號花花)、辛○○(綽號阿祥)、D○○ (綽號阿福)、K○○(綽號阿如)、M○○(綽號昭明) 等人。O○○及巳○○負責分配成員的工作,O○○在偽造 中獎之六合彩簽注單後,將偽造之簽注單交由所分配之成員 去找組頭領錢,而成員在取得詐欺或恐嚇的款項之後,再交 由O○○分配各個成員所應得的金額。巳○○在集團內,有 時會分配工作,有時會分錢,巳○○曾指派B○○及卯○○
出去找組頭簽賭。簽注單號碼是由老闆O○○所偽造。公司 手機即工作機不能外撥,找主、找樹的術語是指找六合彩組 頭,如果已領到錢就是代表砍樹、挖樹等語(偵3910卷一第 270至275、290至291頁,卷二第19至24、50至52頁)。 ⒑同案被告甲○○於103年9月18日通緝到案後供證稱:102年1 0月左右廖俊南介紹加入的,廖俊南說工作性質不要問這麼 多,出事前(103年)4月17日一兩個星期前,在(103年)3 月底我就沒有做了。我比較年長,他們都叫我天姐。我找組 頭簽牌隔天就有錢可以分。(如何找組頭?)菜市場或公園 問一下簽牌去哪裡簽。老闆O○○交代簽牌時叫組頭在簽單 上簽名或簽字,簽單拿回來拿給老闆O○○,簽完第二天找 組頭領獎金。(每次兌領的時侯,組頭都很心甘情願的把獎 金拿給你們嗎?)有時候沒有。他們都叫男生凶組頭等語( 原審103年度聲羈字第227號卷第34至37頁);這個詐騙恐嚇 集團成員有O○○(綽號水蛙、董仔、立委)、B○○(綽 號阿安、小安)、巳○○(綽號董娘、小文)、卯○○(綽 號阿美)、許雅雯(綽號小可,小僑)、亥○○(綽號阿期 )、連睿緒(綽號阿水)、G○○(綽號小吳)、曾碇鋒( 綽號一元)、陳若芹(綽號花花)、辛○○(綽號阿祥)、 D○○(綽號阿福)、廖俊南(綽號阿南仔)、K○○(綽 號阿如)、M○○(綽號昭明)等人。六合彩開完獎後,老 闆就開會就會指定叫何人去領錢。O○○是管外部事務,有 時外出行動,O○○要求保持通話,方便監聽渠等與各組頭 間之對話,再指示渠等如何態度對付。巳○○係管內部事務 ,若內部人有吵架(如辛○○與陳若芹)巳○○會排解,也 會向甲○○說要聽「董仔」的話就好了。(是否如103年3月 31日譯文所示〈院700卷甲第351至353〉…她…說除了她與 她老公講的話外,其他人講的話,你們左耳進右耳出?)對 ,巳○○說來這裏是要賺錢,不要管那麼多等語(偵緝377 卷第60至64頁)。
⒒同案被告連睿緒於103年8月25日偵訊供證稱:連睿緒坦承有 加入O○○(綽號董仔、水蛙)這個集團,都是向六合彩組 頭行騙,有些被害人年紀很大。連睿緒的工作是負責陪集團 成員去拿錢,集團成員會去亥○○家開會,分錢均由O○○ 按固定之比例給付等語(105年度偵緝字第441號卷第5頁背 面至7頁)。
⒓同案被告許雅雯於103年8月25日偵訊供證稱:許雅雯綽號小 可,連睿緒綽號阿水。許雅雯坦承有加入O○○(綽號水蛙 )這個集團,知道集團中有人負責偽造簽注單,有人負責找 主、拿簽、陪簽、拿錢、開車、顧口(把風),通常是阿棋
亥○○將偽造後簽注單交給許雅雯,前去以偽造之簽注單行 騙時,集團會以電話監控、安排成員在外負責把風,集團成 員通常在阿棋亥○○家、公園等處開會,分錢是O○○算好 給許雅雯,許雅雯曾與連睿緒行動過,集團誰邀許雅雯,許 雅雯即一同前往,並無被分配固定之工作等語(105年度偵 緝字第441號卷第2至5頁)。
⒔同案被告廖俊南於106年10月11日通緝到案後,於檢察官訊 問、原審法院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起訴後接押訊問時(10 6年度偵緝字第544號卷第26至27頁,原審106年度聲羈字第2 06號卷第62至63,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卷第19至21頁 )及原審審理中(如附表二、十八、二十六、二十九、三十 三廖俊南供述欄引據),坦承其所參與之各次犯行外,並向 法官陳明伊先前在新北地區就已經和O○○犯案(以偽造中 彩之簽單訛詐組頭),102年開始跟O○○再犯本案之犯行 ,伊在新北、彰化這些案件總共獲利約有1千萬,但都花光 了等語(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432號卷第20頁)。 綜上事證及說明,上開同案被告等就渠等有加入以O○○為 首,巳○○嗣以董娘地位與O○○一同參與運作該詐騙集團 暨犯罪手法等情,多為一致之陳述,互核情節相符,又衡諸 渠等均受僱於所稱老闆O○○向組頭或代簽之人簽賭,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