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張添進
張添燈
被上訴人 張瑞容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 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民事判例參照) 。
二、查本件原審依上訴人之聲明,判決確認被上訴人張瑞容對另 一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張逢進之派下權不存在,此部分對上訴 人並無不利,即無上訴利益,乃上訴人仍將張瑞容並列為被 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