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吳德恒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姜智揚律師
被上訴人 吳德昭
吳德堂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
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612元,上訴人僅繳納15萬
3,960元,尚欠1萬4,65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65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