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167號
TPHV,108,重上,167,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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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吳德恒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姜智揚律師
被上訴人  吳德昭 
      吳德堂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
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8,612元,上訴人僅繳納15萬
3,960元,尚欠1萬4,65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65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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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