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黃德平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德麟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2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及108年5月2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 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重 上字第82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7日 及108年5月2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82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之被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 明瞭開庭內容以維權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 ,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