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31號
TPHV,108,聲,131,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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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提
存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
131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裁定主文欄所載「擔保金新臺幣壹億元」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壹億元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億元壹張(存單號碼CD0000000)」。
理 由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如主文所示,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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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