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更二字,108年度,17號
TPHV,108,抗更二,17,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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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更二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龍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熾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大木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1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2號所為裁
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二次
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依其與相對人間之合建契約書(下稱系爭合建契 約),於原法院起訴請求:(一)相對人應檢具如附表一所載 土地權狀影本、印鑑證明書,協同伊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下稱國有財產署)申請購買如附表一所載新竹縣○○市○○ 段000地號(面積164.11平方公尺)之畸零地(下稱系爭畸 零地),提供與伊作為與同段392、392-1、393、405、406 、407、408地號土地合併作為合建土地使用。(二)相對人應 分別提供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土地權狀影本、印鑑證明書 ,協同抗告人向主管機關辦理申請建築執照。(三)相對人應 分別提供如附表一、附表二土地,協同抗告人會同至陽信銀 行新竹分行,以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抗告 人為連帶保證人,設定抵押權及信託登記(見原審卷第6至7 頁)。原法院以抗告人提出之「竹北據光特區興建計畫書」 所載利潤及抗告人可得分配房屋總樓地板面積及地下室停車 位之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749 1萬5580元,並核徵第一審裁判費146萬8884元,扣除抗告人 已繳納之1萬7335元,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145萬1549元。抗告人聲明不服原法院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前來。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聲明相對人提出及協同辦理之事項,均屬 系爭合建契約是否有效之前置作業,相對人依約有履行購買 畸零地、提供資料、協同抗告人申請建造執照及向銀行辦理 履約保證之信託登記等義務,前開手續能否完備,並非該契 約本身之具體實現,不能逕以契約履行之結果來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且相對人提供之土地係編定為工業用地,能否順利 依兩造之規劃取得建造執照,尚且未定,本件訴訟標的價格



實屬不能核定,原裁定顯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發回 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 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分別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 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 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 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 法、適於強制執行。如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 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此為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 明權,同時為其義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 裁判意旨參照)。是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如 有不明瞭或不完足,尚無從使法院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者,審判長應行使闡明權令其補充之。
四、經查:
(一)抗告人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原法院判命相對人姚秀珍、洪 大木、夏玉潔洪加正洪明溪5人應檢具附表一所示土地 之所有權狀影本、印鑑證明書,協同其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購 買系爭畸零地,供與合建案所用392、392-1、393、405、40 6、407、408等7筆土地一併興建房屋,則抗告人如依此項聲 明獲勝訴判決之客觀價額,恐係其經相對人提出前開證件協 同購得系爭畸零地所可獲得之客觀上利益,而非其依系爭合 建契約履行結果可獲得之預期利益。原法院就此部分未經調 查、闡明抗告人之客觀上利益如何,尚有未洽。(二)又抗告人起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原法院判命相對人全體應分 別提供土地權狀影本、印鑑證明書,協同辦理申請建築執照 ,惟其並未特定相對人應配合申請之建築執照內容為何,此 部分聲明尚欠明瞭,原法院就此部分未經闡明、特定抗告人 之聲明內容,亦未調查其此部分受勝訴判決之客觀上利益如 何,亦有未洽。
(三)另抗告人起訴聲明第三項係請求原法院判命相對人應分別提 供其所有或共有之土地,協同其設定抵押權及辦理信託登記 ;觀之兩造所簽立系爭合建契約第1條第2項,係約定地主提



供合建土地予抗告人辦理委託建築師設計藍圖請領建造執照 、辦理信託業務(即變更由信託銀行為建造執照起造人)、 房屋之建築等事務,契約第4條則約定地主應於簽立合建契 約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配合委任代書辦 理土地融資設定,同時塗銷原抵押權,及配合抗告人向銀行 辦理信託,以將合建案交付信託等節,有系爭合建契約可參 (見原審卷第27至43頁)。可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配合辦理 設定抵押權及信託登記之目的,係為以合建所用土地所有權 設定抵押權、辦理融資取得營建資金,再以其融資或自備之 營建資金為信託標的,將本件合建案所用土地所有權信託給 銀行,成立信託專戶,以擔保系爭合建案興建期間之工程款 支付,使合建房屋得以順利興建、銷售,供兩造按約定之比 例分配利潤,此為對系爭合建契約當事人雙方及購屋消費者 之保障。則抗告人依此部分聲明獲勝訴判決時可得之客觀上 利益,究係抗告人經設定抵押權可取得之融資數額及經辦理 信託登記可獲得之擔保利益,抑或其依系爭合建契約履行結 果可獲得之預期利益,尚非無疑;且抗告人並未就其聲明原 法院判命相對人協同辦理之抵押權設定內容(包括抵押權之 種類、設定期間、擔保範圍、共同抵押範圍等)、信託登記 內容(包括信託當事人、信託期間、信託之土地所有權內容 、興建資金即建築融資款及建商自備款、起造人名義之變更 等),予以具體、特定,此部分聲明尚有未足;又抗告人就 其起訴請求相對人配合辦理抵押權時可取得之融資數額若干 ,及請求相對人配合辦理信託登記時可獲得之信託登記擔保 利益若干等節,未予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其因此部分聲明獲 勝訴判決可得之客觀上利益如何,亦屬未明。
(四)從而,抗告人起訴之各項聲明內容,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 處,業如前述,原法院未經闡明及調查,逕以原裁定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尚有未洽。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之聲明內容,尚有未明,且 攸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宜由原法院予以闡明、調查 後再為適當處理。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裁定既屬可 議,自無可維持,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 處理。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其據 以計徵裁判費及如未遵期補費即駁回部分,因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尚待調查核定,即失所依據,附此敘明。另抗告人起訴 之聲明共有3項,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是否不同而需合併計 算其價額?或因數項標的間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而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案經發回,宜一併注意,併予指明。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附表一:
┌──┬───────────┬────────┬─────┐
│編號│土地坐落地段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共有人持分│
├──┼───────────┼────────┼─────┤
│1 │竹北市○○段000地號 │4037.1 │姚秀珍1/12│
│ │ │ │洪大木6/8 │
│ │ │ │夏玉潔1/12│
│ │ │ │洪加正1/24│
│ │ │ │洪明溪1/24│
├──┼───────────┼────────┼─────┤
│2 │竹北市○○段00000地號 │102.43 │姚秀珍1/12│
│ │ │ │洪大木6/8 │
│ │ │ │夏玉潔1/12│
│ │ │ │洪加正1/24│
│ │ │ │洪明溪1/24│
├──┼───────────┼────────┼─────┤
│3 │竹北市○○段000地號 │439.16 │洪加正1/1 │
├──┼───────────┼────────┼─────┤
│4 │竹北市○○段000地號 │282.99 │洪加正1/1 │
├──┼───────────┼────────┼─────┤
│5 │竹北市○○段000地號 │213.66 │洪加正1/1 │
└──┴───────────┴────────┴─────┘
 
 
附表二:
┌──┬───────────┬────────┬─────────────┐




│編號│土地坐落地段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
├──┼───────────┼────────┼─────────────┤
│1 │竹北市○○段000地號 │1376.10 │陳木清1/2 │
│ │ │ │詹錦昌1/8 │
│ │ │ │詹壽榮1/8 │
│ │ │ │詹和美1/8 │
│ │ │ │余秋竹詹蕙憶詹博翔(抗│
│ │ │ │告人誤載為詹文寬)公同共有│
│ │ │ │1/8 │
├──┼───────────┼────────┼─────────────┤
│2 │竹北市○○段000地號 │589.95 │詹錦相1/3 │
│ │ │ │詹文寬1/3 │
│ │ │ │詹錦昌1/9 │
│ │ │ │詹壽榮1/9 │
│ │ │ │余秋竹詹蕙憶詹博翔公同│
│ │ │ │共有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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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銳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