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535號
TPHV,108,上易,535,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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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
被 上訴人 康鄭有晴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上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柒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康鄭有晴(下稱康鄭有晴)在原審起 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富足公司)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康鄭有晴核發之民國( 下同)107年度司促字第236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 令)所載新臺幣(下同)116萬7,781元,及自104年3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不存在。經原審 判決確認富足公司對康鄭有晴依系爭支付命令所示116萬 7,781元,及自10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之債權,於超過7萬9,652元,及自107年3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而駁回康鄭有晴 其餘之訴。兩造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則富足公司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8萬8,129元(即116萬7,781元-7 萬9,652元=108萬8,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687 元,富足公司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245號裁定駁回。茲限富足公司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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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