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8年度,479號
TPHV,108,上,479,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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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邱審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柯祥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8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壹拾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7年 度訴字第24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021,3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 108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 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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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