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40號
TPHV,107,重上,240,2019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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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
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暨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2,672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 判費或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代理人者,原第 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 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40號第二審判決, 提起第三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 萬4,855元,應徵第三審訴訟費用16萬2,672元,未據繳納, 復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 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應向本 院補提委任書,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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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