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212號上 訴 人 陳泓仰 訴訟代理人 戴麗慧 被 上訴 人 陳貴貞 陳冠學 陳貴莙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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